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刑事辩护>正文

假借代理招商设骗局 异地落网获刑悔已迟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9-29

  先以招商名义邮寄产品资料,为让加盟者觉得代理产品有利可图,寄出招商资料后再由同伙以消费者身份与加盟者联系业务,在向加盟者提供代理产品时却企图用少量货物蒙混过关。不料精心选定的诈骗对象曾经被相同手法诈骗过,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诈骗团伙成员邓某在约定地点交货时被逮了个正着。1月22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邓某懊悔不已。

  2008年3月中旬,河南省安阳市个体公司老板张某收到一份从湖北仙桃寄来的自称四川锦宏实业有限公司的“铂丝捕沫网” 产品资料,资料显示该公司要在安阳地区诚征总代理经销商。因为以前曾因招商加盟被欺骗过,同时考虑到自己从未与该公司联系过代理的事情,张某对该招商资料甚是怀疑。时隔两周之后的一个电话使张某对该招商资料的疑虑再次加深,4月2日,一名自称是太原某部队后勤处陈处长(另案处理)的男子电话联系张某,称急需求购“铂丝捕沫网”,并向张某传真一份货物总长2万米,标的总额60万元的订购合同,为表示诚意次日上午还向张某传真了一份电汇凭证,称一半货款已汇入张某的公司账户。

  而几次核对后,张某发现公司根本没有收到该笔货款,此时张某确信这是一个骗局无疑,于是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为不漏破绽稳住对方,张某在报案后一直和自称该实业公司总经理的胡某(另案处理)联系业务,最后商定以47万元的价格购买2万米的“铂丝捕沫网”,在河南省信阳市交易。一切谈妥后,胡某向张某提供了邓某的手机号码,称邓某是公司销售科长,后续具体交易和业务等均由邓某负责办理。

  4月4日上午,在公安机关的安排下,张某电话联系邓某,让邓某将货送到信阳市京珠高速路口,并将其一举抓获,将邓某携带的40箱“铂丝捕沫网”扣押。为查明事件是否骗局,当场开箱鉴定,发现该40箱“铂丝捕沫网”总长仅1200米,价值8400元,与合同约定和箱体标注相差甚大。箱体标注检验该40箱货物为总长约2万米,价值47万。邓某当场否认自己的诈骗事实,辩解称自己只是受人指使,仅仅负责运输,具体业务另有他人负责,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而当场再次电话联系胡某却怎么也联系不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邓某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的辩护意见,因本案其他共犯未能抓获,无法确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鉴于邓某系犯罪未遂,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page]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