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我结工资,我一时赌气,现在才知道这种行为触犯了法律,我很后悔”,22岁的四川人张某原是一家传媒公司的业务员,因将两家公司结给传媒公司的广告费据为己有,被检察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公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以职务侵占罪当庭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利用在某传媒有限公司作业务员的便利条件,将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北京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结给传媒有限公司的45000元广告费占为己有,后下落不明。
庭上,张某表示认罪。“公司还有一万元的工资没有给我结,我自己也没有钱,我向公司申请过先给工资和业务提成,公司没有答应,我就想把钱扣下来”,庭上,张某说道。“公司不给你工资,你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解决”,法官说道,“我知道错了”,张某惭愧地低下了头。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法院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丰台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