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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6

  摘要:司法机关在处理婚内强奸的案件时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强奸,“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的问题一次又一次凸现在人们面前,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和争论。那么,到底什么是婚内强奸,婚内强奸是犯罪行为吗?

  一、什么是婚内强奸?

  婚内强奸,一般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二、婚内强奸是犯罪行为吗?

  在中国的观念中,人们对“性”一向讳莫如深,“婚内强奸”更是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中国法律目前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在2011年轰轰烈烈的《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包二奶”、离婚过错赔偿、家庭暴力、夫妻财产制、离婚条件等社会反响比较强烈的问题均在条文中给出了说法,但同样为公众所关注的婚内强奸问题却未有涉及。

  中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从犯罪构成来说,强奸罪的主体只能限于男子。那么,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刑法条文是个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中也有意无意地回避了这一问题。很显然,法律对此未置可否是导致司法机关处理这类案件时陷于两难境地的内在原因。

  对强奸罪的认定,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进行。认定的关键在于男子与妇女发生的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在婚姻关系中,对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更有其特殊的一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同居权。但是同居权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与约束的。同居权行使的基础是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夫妻感情的维系。在婚姻关系存续和夫妻感情仍在维持期间,夫妻负有同居的权利与义务,性行为是同居权的应有之义,此时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最低限度是持有一种默许的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对丈夫所采用的一些暴力手段所进行的性行为,也就无所谓强奸问题。如果是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则要依据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加以分析,来判断丈夫的强行性行为是否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刑法上排除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对妻成立强奸犯罪的可能,是基于刑法作为后盾法必须与婚姻法之间保持协调,不致因刑法的适用产生与婚姻法义务的抵触。但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对丈夫侵犯妻子权利的行为**为力而袖手旁观。刑法为了惩治妨害婚姻家庭制度的危害行为,专门设有相应条文。其中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虐待罪。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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