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那么下面的案件父亲斗殴,儿子阻止未成是否构成共犯呢?
案情回顾:父亲斗殴儿子阻止未成
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系父子关系。案发当日凌晨,王某被人电话挑衅,遂从家中带了一把菜刀和一把小水果刀准备出门去找对方打架,其子王某某被母亲叫起床来劝阻其父亲,但其父亲王某仍执意前往,王某某便追了出去,在途中王某某将王某的菜刀抢过来放在自己的口袋中,当父子走到半路时,对方刚好驾车到达,从车上下来两名男子分别持水管和水管焊接的刀具冲过来,王某便与对方一人打在一起,而王某某则将菜刀拿在手中,喝叱对方另一人,对方另一人由于看到王某、王某某二人气势很凶,且同伴已被王某打翻在地,遂将水管丢弃并跑开,最终前一名男子被王某用小水果刀及从地上捡起的水管殴打致重伤,而王某本人也在打斗中受伤。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王某某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理由:一是王某某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王某某得知其父亲王某携凶器要去打架,一直是持阻止的态度,当阻止无效时,王某某将王某的菜刀抢下自己携带,这也属于阻止行为。二是王某某没有故意伤害行为。王某某用菜刀喝叱对方的行为,是一种自助行为,或者说是一种防止自身被不法侵害的行为。在当时的紧迫情况下,这种行为是适当且必要的。三是王某某的喝叱行为与故意后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某某的喝叱行为可能客观上对王某伤害他人形成有利因素,但这是其自助行为所形成的附随后果,这种后果不能认定为是王某某可以预见和认知的。所以王某某的喝叱行为不可认定为帮助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作为一个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王某某在明知其父亲准备前往打架,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主观上已经能够意识到即将发生斗殴的事件,其仍然一起前往现场,主观故意上已经与王某达到了某种空间上的联络,同时对即将出现的斗殴及伤害结果也已经具备虽不主动追求但也不否定的态度。到达现场后在看到对方人员时,又将菜刀举在手中喝叱对方人员,已经具备了具体的实施行为,而对方也确实在其喝叱之下不敢靠近,甚至丢下同伴逃跑。王某某在主观上对发生斗殴情况和伤害结果的出现有清晰明确的认知,客观上又实施了威胁对方人员的、举刀护卫其父亲的行为,已经起到了一种“站脚助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共犯中的从犯。
律师说法:手持菜刀观战构成共犯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理由是王某某到达现场前主观上有想帮助的意思,客观上有将菜刀拿在手中,并有喝叱对方的行为,根据主客观一致原则,可以认定构成共犯。另外,王某某的行为使对方另外一人不敢靠近,这是王某某主动追求的结果,而其行为间接使得伤者得不到同伴的救助而最终身受重伤,已经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应当认定王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当然王某某的行为在整个案件中是较轻的,可以认定为从犯,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