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根据贩卖毒品的情形不同,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都是什么?在每年执行死刑的罪犯中,贩卖毒品的罪犯占了很**例,那涉嫌贩卖毒品罪又应该如何辩护呢?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
一、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
实践中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未遂情况可具体区分如下:
1、最典型的贩卖毒品是低价购进高价卖出以赚取利润的行为。此时,行为人低价购进即是以销售为目的收购毒品,则行为人开始为购进毒品与出售者联系、商谈即为着手,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获取毒品的是未遂,相反已经获取毒品就是既遂。行为人在已经获取毒品后,无论是否联系买主,是否将毒品再贩卖出去均不影响既遂的成立,仅属于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实践中这种典型的贩毒者多是在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则认定其毒品的来源对于认定既遂、未遂很重要,若能证实毒品是行为人为销售而购买,则其行为已是既遂,否则只能按以下所述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认定为既遂、未遂。贩毒者在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同时在身上或住处搜出毒品的,是否将搜出的毒品也计人贩毒数额,这同样依赖于能否证实该毒品是否是行为人为销售目的而购得。若能证实,则当然应计入,否则,只能认定为持有。
2、单纯出售毒品的情况。这包括销售自有、家传的毒品,或销售以盗窃、抢夺、诈骗等非购买方式获取的以及前述无法证实是以贩卖为目的购得的毒品的情况。单纯出卖毒品的,开始就出卖毒品与买主联系、商谈为着手,毒品转移给买方为既遂,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完成毒品转移的是未遂。
3、不知是假毒品而进行贩卖,包括出售或为销售目的购买的。这种情况属于对象认识错误的不能犯,即尽管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甚至从外观上看,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由于贩卖的对象不是真毒品,无论如何都无法对客体造成实际损害,此种情况当属于未遂。
二、涉嫌贩卖毒品罪如何辩护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是否有帮人代购的行为,如不营利,且数量较少仅用于吸食,则属于持有毒品。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