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那么,如果抢匪抢完巨款后又出具借条的,其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呢?是否还是构成抢劫罪呢?接下来就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回顾:抢匪抢完巨款出具借条一份
2014年1月22日晚,在沈阳市铁西区兴xx街某楼下,市民高先生下班准备驾驶红色奥迪Q7离开时,遭到一名歹徒持刀劫持。高先生先是取现4万余元给了劫匪,紧接着又转账27万元汇入劫匪指定账户,随后再次向朋友借款两万元交给劫匪。陆续给了对方33万元后,歹徒留下姓名和电话,让高先生接着凑钱,并将Q7车开走。令人吃惊不解的是,在拿到27万元汇款后,劫匪竟还给高先生写了一张欠条。
第二天一早,劫匪便被抓捕归案。据王某向警方供述,他抢劫得到33万元后,拿其中的7万余元偿还外债和吃喝挥霍。
庭审中,王某突然翻供,只承认抢劫4万元的犯罪事实,对另外两笔钱不认为是抢劫。王某辩称,他是想从高先生手中借点钱,并没想抢劫,刀是随身携带,不是当天特意准备。王某和高先生在一起的时候看见过警察,高先生并没有报警,奥迪Q7车也是高先生让他开走,他也给高先生留了电话。此外,高先生给王某汇款27万时,他给高先生写了一张内容为“王某今向高先生借款27万元,于两年内还清”的欠条。
法院判决:行为人构成抢劫罪
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其辩护不足以否定其抢劫的事实和性质。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律师说法:王某为什么构成抢劫罪
王某携带尖刀作案,在高先生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于不敢反抗的精神压制,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款汇往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王某的主观目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胁的方式劫取钱财,客观上也实施了暴力威胁并获取钱财的犯罪行为。王某在完成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书写欠条,并不能改变犯罪行为的性质,不能仅从形式上看有欠条便否认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抢劫的刑事犯罪的本质特征。
对于最后的那笔两万元,高先生是在知道王某携带尖刀,为避免自身受到伤害,同时也害怕其报复自己或家人的情况下,不得已向朋友借钱后交给王某。王某实施暴力威胁及非法劫取钱款均系当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开走车辆不是本案抢劫对象,结合本案全部事实,王某从预谋抢劫,到暴力挟持高先生,再到高先生银行转款27万元到其指定账户、提取现金4万元并从朋友处借款两万元交给王某,仍不能满足王某的要求后,王某将涉案车辆开走。王某实施上述抢劫犯罪行为应视为一个整体行为,整个案发过程中王某一直携带尖刀并以暴力相威胁,高先生一直处于不敢反抗的精神恐惧下,因此王某开走车辆的行为也应作为抢劫犯罪构成行为的一部分予以整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