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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明知是毒品?

来源:网络  作者:   时间:2016-01-29

  摘要: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持有”具体的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司法实践中出现哪些情况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需要当事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哪哪些情况属于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呢?

  一、哪些情况是非法持有毒品

  贩毒分子为逃避打击采取“人货分离”的方式藏匿毒品,即使查获了毒品,因其矢口否认也很难认定其归属,可以结合以下证据综合认定:

  (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即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

  (3)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

  二、哪些是明知毒品而非法持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是毒品,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1)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点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4)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藏匿毒品的;

  (5)为获取不同寻常的高额、不等值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6)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的;

  (7)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背合法物品惯常交接方式,从中查获毒品的;

  (8)行程路线故意绕开检查站点,在其携带、运输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9)以虚假身份或者地址办理托运手续,在其托运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10)有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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