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运输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运输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那么如果是托不知情的司机带回毒品的行为应该如何认定呢?下面就为您详细分析。
【案情】
2008年5月10日,许某和被告人陈某在一起吸食“K粉”时,许某告诉被告人陈某“K粉”快吸完了,被告人陈某就问许某为什么不再从外面带点回来,许某说没有车,被告人陈某就说他能找到车帮许某把毒品带回来。陈某联系了跑汕头的司机冯某,让冯某帮其带东西回来,冯某不知道是毒品就答应了。就这样冯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毒品(“冰毒”重约13克)带回交给陈某。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犯罪。被告人陈某的目的是运输K粉,没有运输“冰毒”等毒品的犯罪故意。按照现有国家有关法律,对运输 K粉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任何规定,按照罪行法定原则应该不构成犯罪。即使比照其他毒品数量的定罪标准,被告人陈某运输的数量也不构成定罪量刑的标准。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运输毒品罪。
【分析】
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2002年6月28日)氯胺酮(K粉)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按照有关规定K粉也属于毒品的系列。
2、被告人陈某虽然没有运输“冰毒”的目的,但是从本案的有关证据来看,被告人陈某对于运输毒品主观上还是具有间接故意的。因为被告人在答应运输毒品的过程中,没有明确表示如果是“冰毒”或其他毒品就不运输。而且对于被告人陈某来讲,他虽然不一定明确知道K粉就是毒品,但是按照一般常理推断,陈某应该知道K粉是属于国家严格管制,不能像其他商品一样随便能够买到。
综上所述,陈某构成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