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所谓案发时毒品状况,是指行为人归案时,所涉案的毒品是否被缴获,在什么情况下被缴获?是否已流入社会?流入社会的具体对象是哪些人?依据法益侵害说的观点,任何影响法益的行为状况都是很关键的,上面问题里面提到的案发时毒品的状况是和法益的受侵害状况紧密相关的。
毒品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比流向特定的少数人危害严重,流向特定多数人我们还可以找到特定的方法来阻止危害进一步的发生,流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我们就没有办法阻止危害的进一步的发生。流向未成年人比流向成年人危害严重,未成年人对毒品的辨别力和控制力都很脆弱,而且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后的伤害也更大。流向不吸毒的人比流向已染上毒隐的人危害严重,流向已经吸毒的人不过是毒害的量的增加,而流向不吸毒的人则是危害的质的变化。流向正常人比流向身患严重疾病需要用毒品来解除疼痛的人危害严重,正常人吸毒就肯定是危害大,患病者吸毒则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所谓的利好的因素。
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经体现这一法律精神。《刑法》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刑法》第353条第3款规定: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定罪量刑标准》第3条第(6)项规定:对向多人贩毒或多次贩毒的,应认定为是刑法第347条第4款中规定的“情节严重”之一。
常见毒品犯罪的量刑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很丰富的问题,文章认为毒品种类和纯度、毒品数量、行为方式、毒品状况,均是衡量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主要内容,都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我想基本上还是可以得到认同的,但是肯定还有好多的重要因素本文没有探讨的,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讨论和沟通。而且随社会的发展,毒品犯罪形势的变化,影响毒品犯罪量刑的因素肯定也会发生变化,这就需要我们的进一步的关注和进一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