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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中的细节问题

来源:互联网  作者:   时间:2016-03-22

  一、一定关注毒品犯罪中的细节。

  最高法院在做死刑复核时,从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证据瑕疵、毒品犯罪形势作为方法上考虑。具体到法律上会从证据审、程序审、定性审、事实审。为了我们辩护律师能够更好与他们对接,步入同一轨道。这样才能改变法官的想法。最高法院法官的观点散见于各类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学术刊物中,我总结的这一观点源于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大法官李少平的讲话。李少平接替张军,并没有张军的观点作实质性的改变,而是体现一种继承。所以我们在思考问题时还是要运用张军的观点作为辩护观点。案件事实细节有哪些呢?大家要清楚一点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是同一回事。我们很多辩护律师在辩护词中经常写:认定xxx构成xxx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甚至邱兴隆教授《一切为了权利》的辩护词精选中也有这样的表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两个维度的内容,不能划到同一阶层中。证据与事实是递进层面,事实清楚是证据质量的要求,当证据确实充分后达到效果就是案件事实清楚,当证据不充分达到效果就是案件事实不清。所以应注意案件事实的细节,案件事实包括共犯、正犯、主犯、从犯,共犯中有包括共同正犯、主从犯,不考虑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55条-265条规定,首先应考虑毒品从哪里来?上线是谁?下线是谁?他跟谁做的?因为主次要作用难于区分的,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所以我们要找有无共同正犯,有无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一般情况下是:行为支配共同、意思支配共同、功能支配共同。如果案件中存在这种情况,但有人找不到的话,我们的辩点就出来了。人找不到的原因有几种,一是被抓人是被特情引诱,抓人后,特情跑了。二是虚市出卖,就是毒品的假买假卖。假买是毒品案件预备侦查,假买就是犯意引诱。这是一种共同犯罪。三是被抓人确实是贩毒的,因为案发被抓,但有人逃脱。四是被抓人和上线是一家,为了达到目的,将被抓者圈入。如果从细节入手发现有共同犯罪,就应考虑有无诱惑侦查,有无毒品案件预备侦查。如果诱惑侦查、毒品预备侦查得到检察官、法官的认同,那么案件就处于犯罪预备的状态。除此之外就是上线或下线被抓,作为同案被告。但应该注意的是同案被告不等于共同犯罪。通过这个细节可能找到当事人具有立功情节。找到主从犯,就从作用、地位、对法益侵害程度的大与小。

  二、案件证据的细节。

  比如毒品理化鉴定机构资质的细节,鉴定人资质的细节,鉴定机构实验室的能力,鉴定人的鉴定能力、职称评定和学历等,把这些作为细节质证,这样质证时才能做到深挖。质证时,看他的职称是否符合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有理化检验检验资质不一定有毒品检验资质。因为理化检验包括有机化学检验和无机化学检验,有机化学和无机化学是化学的两个分支,学无机化学的不一定懂有机化学,反之亦然。看他的学历、岗前培训的内容,在取得检验资质之前有无知识储备。还有检验标准适用问题,我们在辩护的过程中提出标准用的地方标准,因此检验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此意见并没有被法官采纳。其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行政部门是司法鉴定的最高管理机关,因此司法部出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公安机关的鉴定也是适用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如果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规定,同样达到85条的效果。还有称量笔录,职业见证人这个观点最早是我提出来的。我们办过一个案子,用百度地图对见证人的家与抓获、称量等见证现场进行比对,发现见证人家离见证现场有几十公里,见证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一目了然。这个案件是武警边防支队办的,见证人是其一士官,并且该见证人在本案中见证达19次之多。这肯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这不能补证,也不能通过情况说明作出合理解释。这是证据瑕疵或证据违法,并不是直接导致证据无效。把证据的细节挑出很多问题,问题多了证明标准自然降低,法官就不得不考虑证据问题。从而使证据辩护变成量刑辩护,以达到从轻量刑的目的。证据资格不能否认,证明能力不能否认,但可从证明力上下手,证明力低证明标准就低,证明标准低就不能判处被告人死刑。收集证据时该按规定做的没按规定做,该按法定程序做的没按法定程序做,这样的证据证明标准肯定低。毒品犯罪辩护领域传统的观点没有改变: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需要证据确实充分就可定罪。但实践中人权理念,涉及人命关天,在辩护中再采用其他的组合手段,综合运用达到有效辩护。细节上用侦查思维将案件来源(是通过情报,还是特情,还是通过内线侦查,是通过外线侦查,还是通过内外线侦查)、怎样立案、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等进行梳理,把好每一个节点。如秤的问题,如果警察带着称办案,说明之前不是所有的案件来源不是在控制下交付就是特情引诱。如是公开查缉得来的,也不能使用毒贩自身携带的称。刑事诉讼法193条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扣押物品,还有9月1日生效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更给律师多了一个手术刀。如毒品送检人员是甲、乙,但扣押人员丙、丁,那么在扣押人员和送件人员之间有无比对,有无交接?并且体现在比对、交接清单上,扣押物品清单上有无附照片?有没有涉案人员、办案人员、见证人的签字?称量时读数有无归零?有没有归零的照片?归零是否得到犯罪嫌疑人的确认?有无分开称量?净重多少?毛重多少?特别是对于重量刚打到死刑标准的更应该注意这点。扣押人员或送检人员有无对检验样品做出改变,梳理物证保管链条看是否中断导致检材来源不明?提取的检材有无代表性?提取检材时有无采取锥形四分法?这些都是办理毒品案件能起关键核心作用的节点。办好毒品案案件,必须要有侦查思维,有侦查思维,辩护思维才能跟案件合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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