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妨害司法罪大致包括九个种类,分别是伪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脱逃罪;妨害作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和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款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法律拟制: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成立窝藏、包庇罪。但对于公安机关查处其他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时,为被查处者通风报信的,不成立犯罪。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行为主体:本犯(包括共犯)以外的人,即本犯不构成赃物犯罪。
(二)行为对象: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的赃物(狭义的赃物),即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财物,犯罪工具不是赃物。其中的“犯罪”是指可能获取财物的犯罪(不限于财产犯罪、经济犯罪),但伪造的货币、制造的毒品等,不属于本罪的赃物(持有者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
2、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利用犯罪所得的赃物获得的利益(广义的赃物),如收受的贿赂存入银行后所获得的利息,利用走私犯罪所得投资房地产所获取的利润。法律敎育网
3、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应限于财物与财产性利益:窝藏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窝藏盗窃得来的尸体的,属于窝藏赃物。
4、存在“他人的犯罪”:
(1)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本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如盗窃)所取得的财物,属于“犯罪”所得;但窝藏等行为不可能妨害刑事司法活动的,不成立犯罪。
(2)行为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要求的数额的,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但行为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的,其获取的部分财物属于犯罪所得。
(3)数人单独普通盗窃均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窝藏者总共窝藏的数额超过盗窃罪数额较大起点的,不属于窝藏犯罪所得。如本犯成立值得处罚的未遂犯,则窝藏者成立本罪。如果窝藏、转移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财物(本犯成立犯罪)的,成立本罪。
(4)犯罪人取得赃物后死亡的,该赃物仍然属于“犯罪所得”。
(5)所盗财物通过改装等与原物丧失了同一性的,本犯赃物销售后所得到的现金,本犯将所盗的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
5、他人的犯罪应当是已经既遂或者虽然未遂但已经终结的犯罪。行为人在本犯既遂前故意参与的,成立共同犯罪。
(三)行为内容: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赃物的行为。
(四)责任要件:故意。行为人不知是赃物而保管的,不成立犯罪;但知道真相后继续保管的,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罪论处。
五、脱逃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妨害作证罪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八、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九、破坏监管秩序罪
第三百一十五条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