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网络淫秽色情犯罪屡禁不止,与网络淫秽犯罪隐蔽、跨地域等特点、电子证据易销毁等特点以及法律不完善导致的侦查难、举证难、定罪难是分不开的。
中国对网络淫秽色情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淫秽色情却屡禁不止。这背后,有为暴利铤而走险的网络淫秽色情团伙,也有网络扫黄因法律不完善而遭遇的尴尬。
一、网络淫秽犯罪的特点使得犯罪侦查难上加难
网络淫秽色情的内容依托文字、声音、图像等载体,借助互联网技术,置身于虚拟社区、交友软件、网络广告中。互联网具有跨地域、跨国界的特点。租用国外服务器来逃避警方监管是目前国内网络犯罪的一个普遍现象。网络犯罪分子往往具有很高的计算机技能水平,常常利用高科技手段隐身,使得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的侦破难度加大。
网络行为具有虚拟性,犯罪分子的身份很可能隐藏起来,而且网络犯罪也没有一般案件所具有的物理的可感知的犯罪现场。以我国现有的监管部门和侦查力量难以对此类案件进行有效的查处和取证。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使得举证难上加难
“查办网络犯罪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形式是电子证据,而电子证据具有科技性、易变性等特点,其收集、提取、保全、审查、运用都需要专门的技术手段和科技知识,而且操作程序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证据的变化甚至灭失。”何家弘认为,一般的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缺乏网络和电子证据相关的专门知识,在收集、提取、保全、审查、运用电子证据的时候往往困难重重。
由于网站内容的刷新和删除太快太容易,执法部门机关在取证前,部分网站经营者早已趁机毁灭证据。比如,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和影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等。目前在我国电子证据能否成为证据、电子证据成为证据的条件、电子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存在广泛争议,我国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
据了解,目前我国检察机关普遍的做法是对电脑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笔录,或者将图片、色情数码资料、淫秽网站IP地址、电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记录等,先打印出来,再由犯罪嫌疑人签字,最后作为书证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来使用。而这些证据在法律中只能视为传来证据,其可靠性自然是大打折扣。
三、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定罪难上加难
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等有一些规定,但是,专门针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此类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几乎是空白。
《解释》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员的人数难以确定。因为无法证明某个会员是在该网站传播色情信息之前注册的,还是之后注册的,因此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很难把握。另外,“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实际被点击数”同“点击率”是有区别的。实际点击数很难被确定,检察机关要想有效地使用“点击率”作为指控证据,必须证明该“点击率”就是“实际被点击数”。
总的而言,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打击网络淫秽色情犯罪,现行刑法中的某些规定在适用中又会带来诸多的困难,为此,我们必须进一步修订、完善现行立法,明确界定网络淫秽犯罪,为打击网络淫秽犯罪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