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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遏制网络谣言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30

  核心内容:近年来,网络造谣行为频发,其中更有部分造谣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甚至影响到公共秩序。网络造谣是指,为达到意在贬低、损害他人或某种事物为目的,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信息,迷惑误导特定群体或广大民众的行为。

  一、网络谣言入罪难的现状

  网络造谣对社会秩序、是非观念造成很大的混乱,无疑应当受到打击,尽管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先后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用以规制网络诽谤、造谣犯罪,但是,在信息裂变式传播的网络时代,现行法律难免捉襟见肘。一般严重的捏造事实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个人受谣言侵害,依法可以提起诉讼,但诉讼过程非常繁琐。特别是,如果不能提供造谣者的联系方式,法院就很难立案。

  另外,针对网络谣言的诉讼,都面临一个现实问题———取证难。面对海量信息和网络的匿名性,要核查信息真实性并追查造谣者的法律责任,非常困难。承担举证责任的受害人,可能还要遭遇来自网络服务公司的阻力,后者可能以为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或透露相关资料。

  虽然,我国目前的部分行政法规中已经对网络服务者的责任做出了规定。但是,这些行政法规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疏于管理乃至助纣为虐的危害行为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并且处罚过轻,正是由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一般只受行政法规的规制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也并没有严厉的针对性惩罚措施,才导致很多案件中网络服务商怠于行使其管理职责,也不愿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同时,因为谣言追责可循之法大多笼统、陈旧,与网络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只有更新法律,网络谣言的违法成本提高了,互联网服务商的监管职责履行到位了,谣言才能无处生存、无路传播。

  二、遏制网络谣言的法律建议

  (一)网络谣言建议入刑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我们虽已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也同时采取了各种措施防谣止遥,但现行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

  然而网络谣言已符合即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让处罚仅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之上,或是仅仅指向了刑事处罚,而应有实质的刑事立法,这样才能完善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层级,让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对其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使得这些人摄于法律的处罚,从刑罚的角度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

  (二)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疏于管理乃至助纣为虐的危害行为建议入刑

  为了加强对网络诽谤犯罪的打击力度,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积极行使其管理职能,协助办案机关侦破网络诽谤等犯罪案件,应当在我国刑法典中增设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规范。

  当然,刑事处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处罚,非必要的地步,不宜轻易动用。具体而言,若要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应当符合以下情况:

  首先,需要有第三人利用该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平台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存在。

  其次,该网络犯罪行为必须达到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换言之,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网络犯罪行为危害了被告人的利益且已经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或该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再次,在网络犯罪成立的基础上,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这里的法定义务包括了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最后,经被害人的请求或有关部门的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履行其职责。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若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刑事处罚,不但应确定其怠于行使职责,还应加上其经有关部门或被害人提醒后仍拒绝履行职责的条件。

  (三)要规范网络执法平台。

  目前部分网站、论坛设有网络警察执法巡查功能,但还是主要依靠运营商自己管理,要在立法中明确建立执法机关拥有巡查、以及直接管理的权限,与运营商自身管理形成功能互补,便于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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