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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必要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6-30

  核心内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度放宽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可能刑罚条件,增加的第二百七十一条至第二百七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程序、监督、撤销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一)附条件不起诉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可以使罪行较轻的未成年人消除对犯罪前科的恐惧阴影,避免留下刑事处罚的污点,使其不致于因定罪而失去上学或就业的机会,真正做到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这两个属性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互相不可分离。惩罚不能离开教育,没有教育内容的单纯的惩罚不是我们社会主义刑法中的惩罚。教育也不能离开惩罚,惩罚的教育性必然要以惩罚为前提,没有惩罚的单纯的教育的内容也不能成其为惩罚。附条件不起诉通过起诉裁量权运用,使部分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公诉环节就终结刑事司法程序,不需要在法院庭审后作有罪判决宣告,这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结果,因此,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二)未成年附条件不起诉体现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

  由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普遍具有年龄小、易冲动,可塑性强等特点,对其实施帮教,帮组其改正不良思想和行为,往往需要一段时期的有效监管才能体现出效果。附条件不起诉通过一定的工作机制,规定一定的条件和时限,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在精神和物质上给被害人以抚慰和补偿;通过和解,抚平被害人心灵上的创伤,赔偿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并通过被害人接受犯罪嫌疑人的道歉和赔偿,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产生感激,从而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原谅,履行自己的承诺,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契合了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为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打造了平台。

  (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和解的司法精神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符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和谐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附条件不起诉设有考察期,是为了解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在考察期内得到弥补的问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方式对被害人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补偿,及时化解矛盾。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真诚的悔罪态度,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表达歉意更容易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增进被害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理解和认同。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会增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责任心,让其知晓实施犯罪行为必须付出的代价,同时在用行动争取谅解的过程中逐步感受社会的真情和被害人的包容,使其真正归复社会。

  (四)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利于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就目前司法实践而言,一方面司法资源严重紧缺,另一方面诉讼成本明显偏高。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附条件的不起诉,一般来说,就减少了检察机关的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等环节,从而减少了法院的负担,对于目前在司法上经费紧之张现状的抑制有一定的作用,符合诉讼效率原则,附条件不起诉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充分体现。针对司法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的现状,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工作压力的办法之一就是保证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适当的分流分类处理,凡能在上一个诉讼环节解决的问题就不推到下一个诉讼环节。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规定,将不需要进行到法庭审判环节的特殊对象和罪行分流出以往的刑事诉讼程序,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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