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如果被人假冒专利,这个犯了假冒专利的罪名是怎么样进行认定的呢?一罪与及数罪具有哪些明显的要件的呢?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问题。我国学者对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理解并非完全一致,通说认为:“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关于假冒专利罪的罪数问题,本文拟讨论如下两个问题:
1、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产品的应如何定性。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目的是欺骗购买者,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含有他人专利技术的专利产品,获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两个行为之间看似相互独立,但是仔细分析会发现,假冒专利的目的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而且让更多的消费者来购买此产品,扩大假冒产品的市场份额,所以可以看作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手段,即两行为之间互为手段与目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与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行为具备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因此应以牵连犯来认定,择一重罪处罚。
2、行为人伪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的印章,然后再排印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文字、图案,进而在伪造的证书、文件文本上加盖印章完成伪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的应如何定性。
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形,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通过实施犯罪而最终获得伪造的专利证书),实施了两个独立的危害行为(以伪造他人专利证书为表现形式的假冒专利行为和伪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的行为),两个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行为和伪造他人专利证书行为共同追求犯罪目的相同,两个行为相互作用形成主从关系),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成立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假冒专利罪的牵连犯。
表面上看,上述观点是有理由的,但仔细考察则不以为然。因为牵连犯成立的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危害行为,而上述情形中,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授予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属于国家机关公文的范畴)、印章(因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行为,此行为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之一,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既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所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又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罪,这是刑法理论上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