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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如何认定运毒行为人的主观问题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7

  核心内容:司法解释中对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所使用的表述方式是“认定”,而该“认定”是刑事推定还是依靠间接证据进行的证明还存在分歧。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司法解释如何认定运毒行为人的主观问题相关知识。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07年印发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最高法2008年出台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最高检、公安部2012年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下称《规定》),对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明知所使用的表述方式是“认定”,而该“认定”是刑事推定还是依靠间接证据进行的证明还存在分歧。推定是根据已知事实推出待证事实的法律规则,需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基础性事实的存在;二是联系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的是符合经验和逻辑的推理;三是缺乏辩方有效的反证。而间接证明是通过证明与案件事实相反或相斥的事实为假来证明案件事实为真的证明方法。

  推定和间接证明在多个方面存在区别。一是证明标准。推定只需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即可认定,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间接证明还需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二是认证方式。推定具有法定证据的制度特征,如遇相反证据,推定则不能成立;而间接证明具有自由心证的制度特征,认证时需要综合考虑全案证据进行推理来确定是否达到证明标准。三是证明责任。提出推定主张的一方仅需承担证明基础事实存在的初步证明责任,抗辩性责任则应由对方负担;而间接证据证明依然遵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原则,证明责任依然在控方。四是待证事实的必然性。如符合推定成立的几个要件,待证事实即告成立;而间接证明的基础事实虽存在,但仍然具有不确定性。

  基于以上区别,可以对上述规定中的“认定”模式作如下分析:一是在对证明规则的实际运用上,上述文件对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列举了多个客观情形,属于基础事实,但是司法机关仍然不可能仅仅根据某一基础事实的存在即推定行为人明知,还应该“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如“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封时的情形”“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可见,以上规定不是在法定证据情形存在的情况下进行的直接推定,而是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的综合认定,要适用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确定其是否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二是对“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的理解。上述规定中并未明确该情形证明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仍应在控方,公诉人有全面收集案件证据的客观义务。而辩方享有的应当是证实被告人被蒙骗的权利而不是义务,举证不利的后果不应该由辩方承担。

  故认为,上述规定中的“认定”应当适用间接证据的证明规则,而不是推定规则。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审查判断运输毒品案件中,要根据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全面审查案件证据,不能随意适用推定规则来减轻自己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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