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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隐蔽”运毒方式的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17

  核心内容:判断毒品犯罪的某一运输方式或交接方式是否“高度隐蔽”,应该具备什么特征?如何掌握有利于准确认定毒品的交接方式?本文为您详细介绍“高度隐蔽”运毒方式的认定相关知识。

  “高度隐蔽”的运输方式、交接方式的认定

  (一)运输方式。隐蔽即秘密、掩藏,为一种不为他人所知的状态。判断某一运输方式或交接方式是否“高度隐蔽”,应该具备以下特征:一,主观上不希望他人所知。如行为人希望其运输的物品能随意被他人所知,相对而言采取的是较为随意、公开的运输、交接方式,由此不能认定其属于高度隐蔽。第二,客观上借助他物进行掩藏。由于毒品属于违禁品,如裸露在外极易被发现。运输过程中需要利用外物进行包装、隐藏,如不加以一定的伪装,一旦被检查即容易被查获。第三,运输方式、交接方式不符合惯常规律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正常的货物运输主要是为了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法律成本保证货物安全到达收货方。而毒品交易为保证安全第一,其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即便是选择更高经济成本的运输方式、交接方式也在所不惜。

  在体内运输方式中,行为人在对吞食毒品或是塞入人体器官的危险性有心理判断的基础上,仍然主动实施这一行为,可见其对运输的东西是毒品这一点应当是明知的。在携带式运输和人货分离运输中,要从放置的具体位置来分析,看是否符合一般常理。在利用“内应”运输中,行为人通过各种渠道腐蚀拉拢边检、海关、公安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寻求在被检查时蒙混过关。此种运输的行为人逃避检查打击的主观故意明显,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其运输的是毒品。

  (二)交接方式。运输毒品行为人和上家、下家之间都存在货物的交接行为,为避免在该环节被查获,往往会采取高度隐蔽方式逃避打击。在交接时间、地点和路线的选择上,惯常的货物运输会尽量简洁、明确,规避因货物不能顺利交接而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而运输毒品行为人往往会选择尽量逃避检查站点、人烟稀少的路线,程序上更繁琐、复杂,容易产生纠纷,不符合货物交接的一般常理,但其特点在于隐蔽性强。在货物验收程序的选择上,与正常的货物验收程序相比较而言,毒品交易双方往往只需确认身份,迅速交货后离开现场,交接形式简单、时间简短,但隐蔽性强,避免被人赃俱获。掌握上述特点,有利于准确认定毒品的交接方式。

  相关知识:刑法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处罚。量刑时,既要考虑毒品的数量与种类,也要考虑其他情节。

  2.根据刑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2)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不论前罪何时受处罚,不论判处何种刑罚,不论处刑轻重,对新罪一律从重处罚。

  3.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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