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毒友将自己准备吸食的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其所追求的是对方所给予的对价,因此应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情经过
吸毒者李某将暂时剩余的毒品划拨给来毒瘾的毒友,没相到一丁点的毒品转让却要坐牢九个月。
据描述,李某在某夜总会2楼包厢内娱乐时,坐在旁边的女子毒友王某问其有没有“K粉”,她现在有些毒瘾,急需“这东西”。李某也是一名“瘾君子”,遂将身上剩余的仅8克的“K粉”(氯胺酮)卖给王某,收了500元的毒资。没想到,王某后来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供出了李某曾向其转让毒品的事实。接到公安机关的传讯,李某只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缴交了2000元罚金。
评析
贩卖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行为。 贩卖毒品行为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
贩卖行为一般都认为包括买和卖两个步骤,但贩卖毒品罪的贩卖与通常意义上的贩卖并不完全相同。首先,贩卖毒品罪不包括所有的买和卖的行为,仅仅针对处于流通环节的买和卖的行为;其次,贩卖毒品罪不要求同时实施买和卖两个行为,只要实施了流通环节中的买或卖任何一个行为均属于贩卖。由此可以把贩卖毒品行为归结为两种最基本的模式:一种是先低价买进再高价卖出或者为了高价卖出而低价买进但尚未卖出的情况,另一种是将自有的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的情况。其中第二种模式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贩卖,但由于其属于毒品的流通环节,同样是贩卖毒品罪打击的对象。
贩卖是一种经营活动,必然是以追逐一定的利益为其目标的。因为贩卖毒品行为有两种最基本的模式,那么牟利也存在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在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的模式下,行为人追求的是扣除其流通成本之后的利润,这是一种牟利的表现;另一种是在将自有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的模式下,因为行为人的原有毒品并非为了销售,因此就不存在流通成本,那么利润也无法计算,但是行为人将原来不打算销售的毒品销售出去,其所追求的是对方所给予的对价,这是牟利的第二种表现。
本案中,李某将自己准备吸食的毒品有偿地销售出去的行为,其所追求的是对方所给予的对价,因此应认定李某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