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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贩毒怎么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27

  核心内容:贩毒坐牢出狱之后不但不改过自新,还操起了老本行,时隔两年多又被警方刑事拘留。毒贩再次贩毒,贩卖毒品怎么处罚?以下详细解说。

  【事件经过】

  张某曾于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1年2个月,两毒贩分别于2013年10月、12月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再次贩毒,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000元。

  经审理查明,张某于案发前多次容留郑某、詹某等人在其位于临高县新盈镇的住宅中吸食毒品。2015年3月20日晚上19时许,郑某、张某、詹某、陈某四人饭后再次相约来张某住宅内吸食毒品。詹某花500元向郑某购买了1克海洛因,并与陈某一起在房间吸食。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现场抓获四人,并从卧室搜出郑某用于贩卖的41包毒品和2粒药片。经鉴定,3包海洛因净重13.93克,16包氯胺酮净重581.42克,22包甲基苯丙胺净重198.43克,2粒桔黄色药片净重0.4克,检出尼美西伴和芬纳西伴成分。此外,民警还从张某卧室及摩托车上搜出10包毒品净重47.76克,经鉴定为海洛因。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法律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毒品数量折算成海洛因242.4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47.76克,多次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郑某、张某均系毒品再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郑某、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律解读】贩卖毒品怎么处罚

  其一,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其二,根据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0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三,根据刑法第347条第4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四,根据刑法第347条第5款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其五,根据刑法第347条第6款之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其六,根据刑法第349条第2款的规定,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且事先通谋的,依照本罪从重处罚。

  其七,根据刑法第35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制毒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亦同。

  其八,根据刑法第356条的规定,因犯本罪被判过刑又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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