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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构成伪证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7-31

  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属于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以下6个情形,应以伪证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二)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三)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经济犯罪分子销毁罪证或得制造伪证的。

  (五)出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

  (六)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不该认定为伪证罪的注意事项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伪证罪如何认定

  1、行为主体:证人(广义的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教唆证人等为自己作伪证的,不认定为伪证罪的共犯,属于没有期待可能性的行为。

  2、行为内容: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1)陈述内容如果违反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符合客观事实,不可能妨害司法活动,不成立伪证罪;

  (2)陈述内容如果符合证人的记忆与实际体验,但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由于行为人没有伪证罪的故意,不成立伪证罪。同理,鉴定人因技术不高作了错误鉴定、记录人因粗心大意错记漏记、翻译人因水平较低而错译漏译的,均不成立本罪。

  (3)必须在刑事诉讼中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即在立案侦查后、审判终结前的过程中作伪证。在诉讼前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的,成立包庇罪;在诉讼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成立诬告陷害罪。

  3、行为人诬告他人犯罪,引起了司法机关的追诉活动后,在刑事诉讼中又作伪证的,原则上宜从一重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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