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提供场所给吸毒者吸毒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吸毒者要求的被动提供;在提供的场所上,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等公众场所。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法律定义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
行为方式上,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应吸毒者的要求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
提供的地点上,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宾馆、酒店或其他隐蔽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成立,但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是否有牟利目的不影响定罪。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规定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规定:
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二)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
根据《决定》第九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并出售毒品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并向其出售毒品的行为。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以及出售毒品数量的多少,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应当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对犯本罪未经处理的,其出售毒品数量应累计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上述规定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提供了充实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办案中应严格贯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