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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哪些情形可不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0

  核心内容:目前掌握的死刑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毒品犯罪哪些情形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本文为您解答。

  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一是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这种案件只要数量不是特别巨大一般的是不会判处死刑的。那有的如果数量特别巨大,一下贩卖海洛因几十公斤,上百公斤,即使你有重大立功也可能核准死刑。

  二是如果确系是初次犯罪就被抓获,而他的毒品数量又刚刚达到我们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标准,这种情况下一般的不判处死刑。但是如何把握初次犯罪,是在实践中把握的一个难点。

  第三个,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我们掌握的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酌情判刑。

  第四,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是大量掺假的,掺假之后才达到判处死刑标准的这是不能判处死刑的。这种案件应该说在西北是比较多的,西北的毒品掺假是比较严重的。

  第五个就是涉案的毒品是刑法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定罪量刑标准的新类型的毒品。一般情况下对于新类型的毒品判处死刑是比较慎重的。

  第六种情况是因为特情引诱毒品的数量才达到或者超过死刑数量标准的。这个主要是指的数量引诱,他本来是准备贩卖200克海洛因,特情让他贩卖500克,结果他就按特情的要求贩卖500克海洛因,这种情况下属于数量引诱。他原来的数量没有达到数量标准,被引诱以后的数量才达到数量标准的是不能判处死刑的。

  第七种情况是共同进行毒品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数量标准,有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各被告人的罪责相当或者罪责不清的,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被判处死刑。如果能够区分出来主犯的,那么可以考虑主犯适用死刑,但是判处死刑一般也非常慎重。如果罪责相当这两个都不能判处。

  第八种情况是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罪行相对较轻的人不能判处死刑。

  去年我们有一个是江苏报过来的案件,兄弟两个最后我们是把哥哥留下了,因为哥哥是按照弟弟的指派负责接毒品、然后再安排人运走毒品,数量也1万多克,按道理说1万多克,几次运输、贩卖判处死刑是没有问题的。尽管是居于第二号,第三号判处死刑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由于是兄弟两个,哥哥又是受弟弟指使就这兄弟俩,那么最后就留下一个,不考虑兄弟俩最后是不可能留下的。

  第九种情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因为有大量的毒品犯罪案件是吸毒者他同时有贩毒,用贩卖毒品来养自己吸食。往往是买50克,卖40克留10克。卖40克就够10克的价钱了。那么对于这种案件的被告人,如果毒品的数量刚刚达到我们判处死刑的标准的,一般不判处死刑,因为以贩养吸的被告人他往往购进毒品之后会留下一部分供自己吸食。

  第十种情况是证据不好的案件,就是说仅仅靠被告人的供述和同案被告人的供述,靠他们之间的相互印证能够定案的案件,这种情况下可以定案。被告人供述了、同案被告人也供述了,供述一致互相吻合。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判处死刑上要留有余地,因为它毕竟是靠言辞证据定案。那么我们掌握的标准是说明在没有客观证据的情况下,靠主观证据定案、靠言辞证据定案的案件在量刑上要留有余地,因为言辞证据可变性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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