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正文

毒品犯罪的量刑有了新解释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10

  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新规定,包括芬太尼、甲卡西酮、曲马多、γ-羟丁酸、可待因、丁丙诺啡、阿普唑仑、恰特草、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等12种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2016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

  《解释》在确定这些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的考虑因素:一是毒品的药物依赖性和对人体的危害。这是《解释》确定各类毒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基础。药物依赖性方面主要依据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非法药物折算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提供的十余种新类型毒品的依赖性潜力评估结果。二是毒品的滥用情况。包括滥用人数、滥用地域范围、滥用对象、滥用场所等。三是毒品的犯罪形势。包括犯罪数量、犯罪发展趋势、犯罪地域分布及犯罪类型等。四是毒品的药用价值。对于医疗上广泛使用的品种适当提高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对于无药用价值、不存在合法用途的品种适当降低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五是毒品的交易价格。毒品价格高的导致个人和家庭财富的流失更严重,对社会经济秩序也有更大的破坏作用。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解释》将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调为原来的二分之一。这样调整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氯胺酮在我国滥用较为严重,近年来滥用人数不断增长,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仅次于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第二,滥用氯胺酮造成的现实危害不断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实践中大量的自伤自残、暴力犯罪及“毒驾”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发。第三,我国的制造、贩卖氯胺酮犯罪近年来呈迅速增长之势,因而有必要加大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惩治力度。

  《解释》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量刑问题作了哪些新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总体上属于犯罪性质最为严重的毒品犯罪类型。为体现对这类犯罪的从严惩处,《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该罪的量刑情节作了规定:

  第一,明确了“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标准。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的,反映出犯罪分子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也给缉毒执法工作带来极大危险。根据刑法规定,具有该情节的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往实践中对这一情节的认定存在模糊认识,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规范。《解释》将“武装掩护”明确界定为携带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掩护毒品犯罪的情形。考虑到此类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既不要求出示、使用,也无论枪支、弹药、爆炸物数量的多少,都可以构成。

  第二,明确了“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当前,在缉毒执法工作中,毒品犯罪分子采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大大增加了禁毒工作的风险,对此应予严厉打击。考虑到该情节对应的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体现罚当其罪,《解释》将“情节严重”规定为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规定。《解释》对2000年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和补充,删去了以往依据毒品数量认定“情节严重”的规定,规定多次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并结合实践将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和组织、利用病残人员实施毒品犯罪的增列为“情节严重”,以体现对上述行为的从严惩处。

  《解释》对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作了哪些新规定,主要考虑是什么?

  遏制毒品犯罪要抓源头、抓突出问题。我国是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大国,近年来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造毒品的情况较为突出,这也是境内制造合成毒品犯罪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更好地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惩治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增加了非法生产、运输制毒物品罪,将该罪的量刑幅度从两档调整为“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三档,并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从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财产刑方面增加了没收财产。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