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公禁毒[2016]511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文主要介绍其中的毒品取样、送检的注意事项。
毒品取样的注意事项
1、《规定》第23条明确了委托鉴定机构对毒品进行取样一般应当制作取样笔录,并随案移送的要求。具体是指:“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取样的,对毒品的取样方法、过程、结果等情况应当制作取样笔录,但鉴定意见包含取样方法的除外。取样笔录应当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签名,并随案移送。”
2、《规定》第24条明确了单个包装的不同形态毒品的取样方法。具体是指:“(1)粉状。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一克作为检材;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2)颗粒状、块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的全部取作检材。(3)膏状、胶状。随机选择三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后的检材质量不少于三克;不足三克的全部取作检材。(4)胶囊状、片剂状。先根据形状、颜色、大小、标识等外观特征进行分组;对于外观特征相似的一组,从中随机抽取三粒作为检材,不足三粒的全部取作检材。(5)液态。将毒品混合均匀,并随机抽取约二十毫升作为检材;不足二十毫升的全部取作检材。(6)固液混合状态。按照本款以上各项规定的方法,分别对固态毒品和液态毒品取样;能够混合均匀成溶液的,可以将其混合均匀后按照本款第五项规定的方法取样。”
3、《规定》第25条规定了对同一组内两个以上包装的毒品在正式抽取检材之前的取样方法。具体是指:(1)少于十个包装的,应当选取所有的包装;(2)十个以上包装且少于一百个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其中的十个包装;(3)一百个以上包装的,应当随机抽取与包装总数的平方根数值最接近的整数个包装。
4、《规定》第26条明确了多个包装的毒品系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完整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制剂的,可以从相同批号的药品制剂中随机抽取三个包装后再正式抽取检材的方法。
毒品送检的注意事项
1、《规定》第33条扩大了毒品含量鉴定的案件适用范围。包括:
(1)查获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2)查获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3)查获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4)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含量鉴定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而书面要求进行含量鉴定的。
2、《规定》第34条规定了对毒品原植物及其种子、幼苗进行鉴定的变通方法。具体是指:“当地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农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设立农林相关专业的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出具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