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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立案追诉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我国刑法对立案由追诉时效的限制,按照具体罪名的最高法定刑的规定,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可以不予追诉。但同时也对追诉时效作出了限制,符合法定情形的,即使超过追诉时效,也应予立案追诉。

  容留他人吸毒罪追诉标准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现行刑法对容留吸毒罪的处罚规定

  第三百五十三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界定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注意事项

  1、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2、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注射毒品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毒、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人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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