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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的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8-21

  核心内容: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毒品交易中毒品尚未到手就被抓获。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下文将会结合相关进行分析。

  1、贩卖毒品未遂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既遂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为准,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实际成交,或者是否已将毒品出售都不影响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毒品交易中毒品尚未到手就被抓获。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就成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这种案件中虽然没有查获到毒品,不能直接确认毒品的数量,但是如果根据同案被告人供述或者其他证人的证言,或被告人为购买毒品而筹备的资金多少,交易双方之间联系的信件,手机短信或网络资料能够认定毒品交易数量的,可以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认定毒品的数量。不过对此类案件原则上应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运输毒品未遂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起运为准,毒品是否运抵目的地不是构成该罪既遂状态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在尚未起运毒品时就被抓获,在被告人身边没有查获到毒品。如何认定毒品的数量呢?如果通过委托人与运输人之间的明确意思表示可以确认的,就应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认定毒品的数量。如果运输人只是概括地答应为委托人运输毒品,双方并未就运输毒品的具体数量作出明确表示的,原则上应根据侦查机关查获的委托人占有或所有的毒品的总量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只将其中一部分毒品交由该运输人运输的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只能以委托人打算交由运输人运输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运输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因为在运输人只是概括地答应为委托人运输毒品的案件中,运输人对运输毒品具有概括的故意,毒品数量的多少都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实施,所以若无其他证据证明委托人只将其占有或所有的毒品的一部分交由运输人运输的,则应以查获的毒品总量来认定运输毒犯罪的毒品数量。

  3、制造毒品未遂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制造毒品犯罪未遂的案件,在此情况下由于毒品尚未制成功或只制成一部分毒品尚未完全制成,就产生了毒品数量如何认定的问题。对制造毒品犯罪未遂案件中毒品数量的认定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第一种情况是已购入制毒原材料并已经开始制造但根本没有产出毒品。在此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使用的制技术或方法,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并结合“木桶原则”推算能制造的毒品量认定制造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如果毒品数量大已达应当判处死刑的,除有其他严重情节外,一般不应判处死刑;即使判处死刑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第二种情况是已经开始制造毒品并已制成一部分毒品。在此情况下应将已经制成的毒品,加上剩余的原材料所能制造的毒品量作为制造毒品犯罪的毒品数量,而不能只将已经制成的毒品量作为定罪量刑的毒品数量。在量刑时应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已经制成的毒品数量已达到应当判处死刑的,加上剩余的原材料所能制造的毒品大大超过应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的,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第二,如果已经制成的毒品尚未达到应判处死刑的标准,加上剩余的原材料所能制造的毒品才超过应当判死刑标准的,应当充分考虑是加上“未遂”的部分才达到应判处死刑标准这一特别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除有其他严重情节外,原则上不可以判处死刑,即使适用死刑,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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