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严重的犯罪类型。打击和制裁毒品犯罪,它不仅关系我国的长治久安,而是关系我国人民身体素质的提高。研究毒品犯罪的目的,不仅是要更加准确地打击和制裁毒品犯罪,更重要地是为了预防毒品犯罪的发生和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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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的人的精神生活却突显匮乏,人生观出现扭曲,故毒品犯罪近年来有上升的趋势。我们有必要认真研究毒品犯罪,最主要的就是要研究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把罪责相适应原则切实运用到毒品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去。2008年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今年国际禁毒日的主题是“依法禁毒、构造和谐”。毒品犯罪已经危胁到了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迫在眉睫。
一、毒品的概念
毒品一般是指使人形成瘾癖的药物,这里的药物一词是个广义的概念,主要指吸毒者滥用的鸦片、海洛因、冰毒等,还包括具有依赖性的天然植物、烟、酒和溶剂等,与医疗用药物是不同的概念。[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列明了121种麻醉药品和130种精神药品。[2]笔者主要研究的是刑法规定的毒品概念及其相关法律规制。
那么什么是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规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产、制造、提炼、配售、兜售、分销、出售、交售、经纪、发送、过境发送、运输、进口或出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进行上述活动的预备行为和与之相关的危害行为。[3]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编分则部分第六章第七节专门规定毒品犯罪。
二、毒品的分类
毒品种类很多,范围很广,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从毒品的来源看,可分为天然毒品、半合成毒品和合成毒品三大类。天然毒品是直接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的毒品,如鸦片。半合成毒品是由天然毒品与化学物质合成而得,如海洛因。合成毒品是完全用有机合成的方法制造,如冰毒。
(二)从毒品对人中枢神经的作用看,可分为抑制剂、兴奋剂和致幻剂等。抑制剂能抑制中枢神经系统,具有镇静和放松作用,如鸦片类。兴奋剂能刺激中枢神经系统,使人产生兴奋,如苯丙胺类。致幻剂能使人产生幻觉,导致自我歪曲和思维分裂,如麦司卡林。
(三)从毒品的自然属性看,可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易产生身体依赖性的药品,如鸦片类。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如苯丙胺类。
(四)从毒品流行的时间顺序看,可分为传统毒品和新型毒品。传统毒品一般指鸦片、海洛因等片类流行较早的毒品。新型毒品是相对传统毒品而言,主要指冰毒、摇头丸等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在我国主要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开始在歌舞娱乐场所中流行。[4]
5、业内人士根据毒品的来源,把毒品分为传来毒品和自生毒品。传来毒品是指从外国传来的毒品。如日本的冰毒。[5]自生毒品是指可在中国种植和生产的毒品。如鸦片。
三,毒品的危害
毒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第一方面,对社会的危害。毒品是昂贵的物品。毒品显著特点就是成瘾性,吸食者一旦吸食或注射毒品,往往很难戒掉。吸食者成瘾后,为了金钱他们不择手段,盗窃、抢劫、杀人等暴力犯罪就很可能会发生,这其中特别是男性吸食者暴力倾向更为突出。许多女性吸食者就有可能会有卖淫、传播性病等败坏社会风气和报复社会的行为发生。第二方面,对家庭的影响。毒品吸食者疯狂吸食,往往导致家庭关系的破灭。毒品吸食者的性格一般比较怪异,很难与家庭其他成员去沟通,更谈不上去宽容和忍让。第三方面,对个人的影响。毒品的长期依赖,有可能导致吸食者性能力下降甚至丧失,精神紊乱,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
四、毒品犯罪的国际联合
毒品犯罪已经不仅仅哪一个国家的事情,而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1998年克林顿总统在联大特别会议上呼吁国际联合打击毒品犯罪。[6]俄罗斯内务部打击毒品非法交易管理总局局长谢尔盖耶夫2002年6月25日在莫斯科会见新闻界时指出,必须在打击毒品犯罪领域扩大国际合作。[7]2006年10月31日,缅甸总理梭温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上说,东盟愿与中国协力打击毒品、贩卖妇女儿童等跨国犯罪活动。[8]联合国也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如《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签署。
五、中国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
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制是指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的处罚等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9]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10]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以“明知”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是毒品的,那就另当别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单位犯罪依照各条款执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2、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鸦片、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毒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毒品数量是否较大。毒品数量较大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不大的,不构成犯罪。这与非法持有枪支罪有明显区别,虽同为非法持有,但非法持有枪支罪不要求数量较大,只要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即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帮助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销毁证据,目的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区别就在于事前有无通谋。事前有通谋就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就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与包庇罪的界限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包庇的是特殊对象,即毒品犯罪分子。而包庇罪是普通对象,是犯罪分子即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前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是指明知是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区别就在于事前有无通谋。事前有通谋就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就构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窝藏罪的区别在于窝藏的对象不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对象特指毒品或毒品所得。而窝藏罪的对象是犯罪所得。这里的犯罪所得比较广泛。《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5、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走私制毒物品罪与走私毒品罪的区别在于走私的对象不同,走私制毒物品罪中走私的是制毒的物品。用这些物品可以配制成毒品。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而走私毒品罪走私的是一切毒品。走私制毒物品罪与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的区别在于事前有无通谋,事前有通谋的,构成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则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6、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是指明知是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或者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或者抗拒铲除的行为。[11]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三种行为方式分别是(1)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3)抗拒铲除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7、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是指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符合数量较大这一条件,否则就不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是指违背他人真实意志,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强迫他人吸毒罪强调的是他人本来不愿意吸食、注射毒品,而行为人却使用强制方法让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方便毒品吸食者吸食,方便注射者注射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本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那不构成犯罪。比如说精神病患者需要精神药品抑制病情,医生提供了精神药品就不构成本罪,反而是应该提倡和发扬的人道主义行为。如果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就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同样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也有可能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是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我国刑法把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也纳入洗钱罪的制裁范围。洗钱罪是指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而提供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律构想
业内人士认为,毒品犯罪的制裁,不仅要有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且国家要成立类似为国家禁毒委员会,地方政府相应成立地方禁毒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机构,目的是把禁毒工作长抓不懈,从思想上重视禁毒工作的意义,从源头上杜绝毒品的来源,从制度上保证禁毒工作的万无一失,从机构上弥补禁毒工作的管理真空。再者,在教育法律法规中,应适应渗透毒品的内容。比方说,中小学课本应适当添加禁毒的内容。让学生从小就知道毒品的危害,不能让部分国家所玷污中国东亚病夫的历史重演!
参考资料:
1、http://baike.baidu.com/view/26889.htm。
2、《麻醉及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颁布,2007年版。
3、http://www.hezhici.com/baike/11200/200058125.htm。
4、http://baike.baidu.com/view/26889.htm。
5、http://baike.baidu.com/view/270273.htm。
6、《华南新闻》,1998年6月11日第二版。
7、http://www.cctv.com/新闻频道,2002年6月26日。
8、http://www.ce.cn/xwzx/gjss/gdxw/200610/31/t20061031_9218445
9、中国刑事辩护网毒品犯罪专区
10、《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7页。
11、《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