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刘某租用服务器,私自架设域名网站,仿冒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实施网络诈骗,骗取钱财共计198.5万元。今天上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两罪并罚,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刘某应台湾从事网络犯罪的人员阿坤(具体姓名未知)的要求,租用服务器私自架设仿冒最高检网站,并通过登录北京某科技公司网站获取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和照片,在仿冒的最高检网站上制作通缉令,冒充公安、检察人员通过拨打电话让被害人登录仿冒最高检网站,察看自己被通缉的照片及资料,编造被害人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通缉的假象,再提出需要查验银行账户资金或交纳保释金等理由,先后骗取十余名被害人钱财共计达198.5万元,其中仅有名有姓的上海本地被害人就达14人,绝大多数系女性,年龄最大的80多岁,最小的仅20岁出头。其中一位郑女士被骗129.3万元。被害人被骗的理由也各式各样,有涉及网上赌博、用医保卡大量购置药品、制造毒品、家中电话费超支、申请商业用电或家庭用电存在“洗钱”嫌疑等。在短短两年时间内,刘某获利近20万元。
2013年10月刘某被抓获时,警方从他的暂住地查获赃款15万余元及甲基苯丙胺毒品187.08克,刘某交代自己有吸毒行为。
庭审中,刘某对持毒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他诈骗犯罪持有异议,认为自己不知道制作最高检网站是为了诈骗,对他人实施诈骗不知情、亦未参与。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又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87.08克,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网站,不可能委托无资质的社会闲散人员予以制作,而刘某按诈骗团伙要求以自己所拥有的技能,制作仿冒最高检的网站,再将诈骗团伙非法获取的多名被害人身份信息和照片上传至仿冒的最高检网站制作通缉令,并对该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在共同犯罪中具有帮助诈骗团伙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与诈骗团伙共谋、积极追求诈骗所得,仅为了能获取制作、维护该网站的非法所得,未参与具体的诈骗被害人钱款活动,在涉案诈骗活动中仅起辅助作用,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法院遂对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