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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孕妇月饼藏毒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06

  8月17日上午8时许,中国昆明西山禁毒大队民警在新南部汽车客运站发现一刚下车女子,且手提两大箱月饼左顾右盼、东张西望,行迹可疑,遂跟踪至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二期门口。

  一、基本案情

  8月17日上午8时许,中国昆明西山禁毒大队民警在新南部汽车客运站发现一刚下车女子,且手提两大箱月饼左顾右盼、东张西望,行迹可疑,遂跟踪至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二期门口。

  经民警分析,从地州送月饼至昆的可能性不大,不符合逻辑,民警随即上前进行询问,此时该女子神色大变,极其慌张,民警初步判断该女子有携带违禁物品的可能,后对其随身的月饼箱进行检查,发现在月饼馅内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民警立即控制住该名嫌疑人。

  经盘问,该名犯罪嫌疑人交代了她姓刘,自述为缅甸人,16岁,怀孕。经称重,两箱月饼内共有毒品甲基苯丙胺3177克。经初查,刘某为牟取高额利息,将毒品从临沧送至昆明。现该嫌疑人已被带至中国西山禁毒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因怀孕,拟对其取保候审。

  二、律师点评

  (一)对于刘某行为的定性

  刘某将毒品藏于毒品内,并从临沧送至昆明,其行为已涉嫌构成运输毒品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关于刘某可能被判处的刑罚

  根据《运输毒品罪量刑司法解释》运输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涉嫌运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有3117克,已远远超过了五十克,但从毒品的数量来看,刘某可能是要被处以死刑的。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我国《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正在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虽然运输毒品的数量巨大,但是鉴于刘某既是未成年人年,又是怀孕妇女,最高只能对刘某作出无期徒刑的处罚。

  (三)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推定明知

  根据司法解释,在毒品犯罪中,采取高度隐蔽方式携带运毒被查获的,可以认定涉毒人员对毒品是明知的。刘某将毒品置于月饼内,采取隐蔽的方式携带并运输,可以认为刘某对携带的月饼是知道里面藏着毒品的。

  (四)孕妇毒品犯罪是否可以任性

  根据《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孕妇、哺乳期妇女毒品犯罪案件的处理问题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为了逃避处罚,大肆组织、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由于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致使形成抓了放、放了抓恶性循环,造成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此,《意见》规定,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因此,虽然国家处于人道主义,对孕妇涉嫌犯罪的,要以人道对待,但是也会严格执行法律,容不得仗着是怀孕而无法无天。

  (五)对于利用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毒品犯罪的处理

  根据刘某的交代,她是受人指使而运输毒品的,刘某是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法律对利用利用未成年人和怀孕妇女毒品犯罪的,《大连-武汉会议纪要主要观点整理》规定如下:

  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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