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林某在明知“阿露”(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给“阿斌”(另案处理)的情况下,为牟利仍答应“阿露”帮其将毒品从福建省霞浦县送至平阳县萧江镇给“阿斌”。当晚19时许,被告人陈林某驾驶浙C6JX23轿车驶往平阳县萧江镇运送毒品,途经苍南县桥墩镇省际卡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共八包。经鉴定,其中七包检材重6.7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外一包检材重0.1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判决
被告人陈林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暂押于公安机关的甲基苯丙胺6.76克、海洛因0.11克及随案移送的手机两部及棕黑色挎包一只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对同一宗毒品可能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但相应证据只能认定其中一种或者几种行为,认定其他行为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能按照依法能够认定的行为的性质定罪。本案中,认定贩卖毒品的证据只有被告人陈林某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根据2008年最高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对毒品案件的罪名确定的规定,如涉嫌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认定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则只定为运输毒品罪。故本案认定被告人陈林某为运输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