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正文

一男子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八年罚金10000元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4

  广西大新一男子农某因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刑。近日,大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农某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一审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农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了解, 2016年5月23日,广西大新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有人吸毒后,迅速出警在大新县雷平镇将农某抓获,当场从农某随身携带的黑色单肩挎包内查获冰毒一袋,经称量,净重187.2克,取样编号为1号;另从农某的裤袋里查获海洛因一粒,经称量,净重2.37克,取样编号为2号。

  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4.3%;从送检的2号检材中检出海洛因。农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是为了吸食毒品,从而才非法持有毒品的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农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7.2克和海洛因2.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农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