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2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邹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菜市场斜对面租住屋外的巷内,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得毒资150元。被告人赵某将毒资150元交给被告人邹某,被告人邹某提供毒品给赵某吸食。
2015年12月2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菜市场斜对面租住屋外的巷内,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得毒资350元。被告人赵某将毒资350元交给被告人邹某,被告人邹某提供毒品给赵某吸食。
2015年12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安排被告人赵某在常德市武陵区某菜市场斜对面租住屋外的巷内,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经检验,净重0.53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得毒资340元。交易完毕后,民警将吸毒人员唐某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出毒品一小包。民警又在被告人邹某租住屋和附近一茶馆内分别将被告人赵某、邹某抓获。民警从被告人邹某的租房内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2包、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22包、冰毒疑似物8包和麻古疑似物4包。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检验,意见为:透明塑料袋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2包,净重22.16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塑料薄膜包装的海洛因疑似物22包,净重3.8克,检验出海洛因成分;冰毒疑似物8包,净重90.74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麻古疑似物4包,净重25.49克,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以上毒品共计净重142.19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赵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邹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被告人赵某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在2015年12月18日、22日、23日三次贩卖毒品中与被告人邹某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二次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有前科,酌情从重罚。被告人邹某、赵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