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对一起运输毒品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2016年4月15日23时许,朱某驾驶小汽车从藤县回到平南县丹竹镇三河村附近的公路时,被平南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朱某身上查获重分别为0.27克、0.0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两包,在其驾驶的小汽车驾驶座下的检查发现重19.96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使用运输工具非法运送,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