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正文

瘾君子坐动车运输毒品 数量较大领刑七年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吸毒者蔡某某因乘坐动车运输毒品被公诉,8月31日,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与9月18日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数量较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现年51岁的吸毒人员蔡某某系广西柳州市人,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5年5月27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2016年6月14日16时30分许,蔡某某持柳州至广州南的D3757次动车车票进入柳州站,经过安检时因形迹可疑被拦下检查,民警从其随身携带的红色塑料袋里查获出一个饮料瓶,内装有橘色液体可疑物。经称重、鉴定,橘色液体可疑物为毒品美沙酮,净重215.3克,数量较大。当日,柳州铁路公安处以蔡某某涉嫌犯运输毒品罪,对蔡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同月24日逮捕。

  2016年8月8日,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蔡某某明知所携带的是毒品美沙酮,而持火车票进入车站,意图将数量较大的毒品经由列车运送到广州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月31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蔡某某系吸毒人员,携带毒品美沙酮乘车的主观目的仅属用于自己吸食,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因此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法院合议庭经评议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蔡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携带毒品美沙酮进站上车,且数量较大,已使毒品进入了运输环节,因此,符合运输毒品的犯罪要件,应构成运输毒品罪。蔡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