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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载他人构买毒品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8

  江某某与覃某某(均另案处理)联系后欲往广西贵港市向覃某某购买毒品。随后,江某某便电话联系李华(另案处理),以到贵港玩耍为由,叫李华开车送其到贵港,谈好从贵港回到八步后给其1000元作为租车费。李华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刘某某并取得了刘某某的同意,后李华、刘某某开车接到江某某,三人于次日凌晨1时许到达了贵港市,并一同入住锦都宾馆。7月3日下午1时许,江某某与覃某某在贵港市某一加油站会面,覃某某以350元/克的价格将约100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江某某,江某某拿到毒品海洛因后回到宾馆房间,当着李华与刘某某的面,从口袋拿出毒品海洛因用小刀削成粉末吸食,然后又叫上李华和刘某某吸食。三人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便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在返回贺州市途中,刘某某三人又轮流吸食了毒品海洛因。下午6时许,当三人驾车回到贺州市昭平潮江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江某某处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99.2克。

  分析:行为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

  所谓运输毒品罪,是指运输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和其他毒品的行为。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运输毒品的行为,即是指自身或者利用他人携带,或者伪造后以合法形式交邮政、交通部门邮寄、托运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司法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转移或者隐瞒。运输毒品罪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在组成要件上有相似之处:他们侵犯的客体都包括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正因为这些相似之处,在适用过程中常常将两者不好区分开,以至于在定罪量刑上存在分歧。

  本案的定性关键是关于“事先通谋”的认定,即被告人刘某某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前是否存在事先通谋这一情节?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虽然在给江某某提供运输服务前不知道江某某去贵港市是为购买毒品海洛因,但当江某某在贵港市购买到毒品海洛因回到宾馆时,江某某当着李华与刘某某的面拿出毒品海洛因吸食,李华和刘某某也在江某某的邀请下一起吸食了毒品海洛因,刘某某三人是在一起吸食完毒品海洛因后才一起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的。这表明,刘某某在驾车离开贵港市赶往贺州市前已经明知江某某身上携带有毒品海洛因,但其仍然同意提供交通工具予以运输,属于事前有通谋,客观上亦实施了利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海洛因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专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定运输毒品罪,而不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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