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中,预防青少年吸毒是重中之重。青少年抵制毒品侵袭的心理防线薄弱,加之对毒品的危害性和吸毒的违法性缺乏认识,容易受到毒品的侵袭。受利益诱惑或他人控制,有些青少年不仅吸食毒品,甚至还加入毒品犯罪团伙,让自己身陷囹圄。以下的案例,将为您解析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入罪标准问题。
案例1
15岁少年宾馆卖摇头丸当场被抓
何某只有15岁,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父母都有病在身,他为了帮补家用,竟在他人的唆使下,为他人贩卖毒品。某天下午,何某在一家宾馆的四楼厕所,以人民币 800元的价格将1包重81.55克的摇头丸贩卖给购毒人员黎某,被伏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何某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何某贩卖摇头丸被当场抓获,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何某是在校学生、初犯,在家、在学校的表现都较好,社区反映其能够热心参加社区公益服务、表现良好,故对其适用缓刑。最终,何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案例2
辍学少年为打游戏贩卖毒品获刑
郑某,17岁,无业,很早就辍学离家,在外游荡。因沉迷网络游戏,长期泡在游戏机室,很快身上的钱就用光了。为筹集费用,他答应了同在游戏机室玩乐的一名成年男子的要求,帮他贩卖毒品。2015年5月某日下午,经事前电话联系,郑某到海珠区的一处约定地点,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将3小包毒品贩卖给购毒人员陈某(另案处理),双方交易完毕时即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并当场从陈某身上缴获毒品3包,从郑某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9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另外12包毒品。涉案毒品合计15包,经鉴定净重0.4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郑某归案后表示自愿认罪。
法院认为,郑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故意实施贩卖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郑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情节。郑某过早脱离家庭,在社会游荡,因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能认真吸取教训、早日回归家庭、坚决改过自新。最终,郑某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法官说法
年满14周岁贩卖毒品构成犯罪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上两条刑法条文,已经明确地规定,只要达到部分刑事年龄,无论贩卖多少毒品,都要被定罪量刑,这表明我国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也警示未成年人远离毒品及毒品犯罪。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日益严重,既有家庭和社会的原因,也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如未成年人普遍对毒品的危害缺乏充分的认知能力,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遏制未成年人毒品犯罪,更应该从源头入手,开展法制教育和禁毒宣传,注重家庭和学校在预防毒品犯罪中的作用,净化与培育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