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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用快递运输毒品 3个包裹,换来七年半徒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15

  一男子先后两次通过快递将装有毒品的3个包裹寄往外省,结果锒铛入狱。日前,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男)电话预约某快递公司人员到市中区某宾馆楼下取件,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将一个小型音响和一个烟盒交给快递人员,分别要求寄往浙江省桐乡市和江苏省泰州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小型音响中装有9.79克疑似“冰毒”,烟盒中装有0.72克疑似“冰毒”和0.1克疑似“麻古”。

  2016年2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又电话预约另一家快递公司人员到市中区某宾馆楼下取件,将一个装有玻璃化妆水瓶的包裹交给快递人员,要求寄往浙江省乐清市,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该玻璃化妆水瓶中装有4.07克疑似“冰毒”。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交付邮寄运输的疑似“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疑似“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与咖啡因成分。

  法院另查明,2010年6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内江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五年内再犯因毒品犯罪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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