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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警方连破两起运毒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1

  云南省剑川县公安局20日对外披露,该局禁毒大队近日连破2起运输毒品案,缴获毒品海洛因17.498公斤。

  一、云南警方连破两起运毒案

  中新网讯,云南省剑川县公安局20日对外披露,该局禁毒大队近日连破2起运输毒品案,缴获毒品海洛因17.498公斤。

  10月12日凌晨3时许,根据在工作中掌握的线索,剑川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经过连续3天的蹲守侦查,在临沧市镇康县将涉嫌运输毒品的男子吉某某日抓获,并当场在其挎包中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10块毒品海洛因,计重3499克。

  当日,办案民警又获悉一条重要信息:“一伙省外人员将从镇康县运输毒品到四川”。得知该情况后,民警立即开展工作,得知毒贩正向四川方向行进,民警随即对嫌疑车辆展开追缉堵截。并于10月14日11时许在楚雄州牟定县成功将嫌疑车辆截获,并在该车后排坐垫下查获用黄色胶布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8块,计重13999克。经查,犯罪嫌疑人钟某琼为掩人耳目,带着自己的2名老年亲友到临沧边境,以旅游为名进行运毒。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日、钟某琼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涉毒犯罪被刑拘

  犯罪嫌疑人吉某某日、钟某琼的运输毒品行为会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和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斥、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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