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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0-21

  种植与制造咋一看区别明显,不易使人产生错误理解,但实践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在此有必要分析如果行为人割取津液后将罂粟汁晒制成鸦片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制造毒品……

  一、种植毒品原植物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

  种植与制造咋一看区别明显,不易使人产生错误理解,但实践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千差万别,在此有必要分析如果行为人割取津液后将罂粟汁晒制成鸦片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制造毒品。有的人认为,将罂粟汁晒制成鸦片的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吸收原则,择一重罪论处。有的人认为,此种行为在客观上已触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与制造毒品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也未统一认识。

  专家认为,不宜将割取津液晒制成鸦片的行为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制造是指对毒品原材料的提炼、加工等工业性质的行为,种植是指播种、施肥、除草等农业性质的行为。

  “种植”是“制造”的前提和基础,“制造”是“种植”行为的发展方向。行为人将割取的津液晒制成鸦片,在客观上只是一种储存方式,至此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彻底完成,此种晒制行为仍包括在种植的范围内。另外,此种晒制行为并不是制造所具有的含义中的工业性质的行为,晒制是自然完成的,没有经过人工的任何提炼,完全是“天成”,不可能将其包括在有人的创造性行为在内的制造行为当中。如果行为人在此基础上,又进行进一步的提炼加工,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又利用其他毒品原植物制造毒品的,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二、如何认定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刑法第351条第1款规定:“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强制铲除的另一面即是自动铲除。

  自动铲除需要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行为人须在收获以前为铲除行为。收获以前是指在割取津液之前,即完成种植的最后一道工序之前。

  (二)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铲除。行为人无论是自己认识到了种植罂粟的违法性,还是经过亲友规劝或者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而了解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只要是行为人从内心深处已经彻底放弃了种植罂粟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是“自动”。

  (三)铲除行为必须彻底。这里的彻底是指经过铲除后,没有再获取津液的可能。

  以上就是种植与制造毒品罪的界限,如何认定收获前自动铲除的行为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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