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盗窃毒品罪。但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定为盗窃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
案情简介
今年2月初,家住安徽省无为县的赵某得知贩毒人员李某(另案处理)被抓获的信息后,与王某(另案处理)合谋,打算盗窃李某的毒品。2人采用叫开锁师傅开锁的方式,进入李某位于无为县某小区的住处,将李某藏匿的100余克冰毒窃取。随后,赵某贩卖给吸毒人员约6克冰毒获得非法利益,其余毒品留下供自己吸食。
不久,无为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办理一起吸毒案件中,发现赵某涉嫌吸食毒品,随即在无为县某宾馆将其抓获。
观点分歧
办案民警在审理本案中,对于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理由是,赵某与王某盗窃的特定对象是冰毒,且赵某也是吸毒人员,窃取冰毒后非法持有,并用于销售牟利和自己吸食。盗窃行为是赵某贩卖毒品、非法占有毒品行为的前期实施阶段。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某盗窃毒品以后又贩毒,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分别定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理由是,赵某与王某先进行盗窃毒品的犯罪活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盗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而赵某在成功窃取毒品以后,又进行毒品交易。虽然本案只能查实赵某贩卖了约6克冰毒,但是在贩卖毒品的数量认定上,应以窃取的总数量100余克来认定,故建议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法理评析
专家赞同第二种观点——赵某的行为应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理由之一: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规定专门的盗窃毒品罪。但对于盗窃毒品等违禁品的,应当定为盗窃罪。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本案中,赵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通过叫开锁师傅开锁的方式,进入李某住处窃取冰毒100余克,赵某等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盗窃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贩卖和自己持有毒品是其一种手段。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中,查证赵某贩卖给吸毒人员约6克,其余自己吸食。鉴于此,应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并排除非法持有毒品罪。
理由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同时,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对于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一般应当按照其购买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卖毒品的数量,量刑时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中,赵某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窃取100余克毒品后,将约6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属于牟利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