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宾阳县男子宋某刚曾因贩毒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近日,被告人宋某刚因在隆林进行毒品交易,再次被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刑。
被告人宋某刚在广西南宁市宾阳县购买了50克毒品冰毒,来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寻找买家。其于今年6月3日联系上吸毒人员何某敏,欲以每克80元的价格贩卖给何某敏。当日下午,何某敏将2000元定金交给被告人宋某刚,并约定次日进行毒品交易。今年6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宋某刚与何某敏在本县新州镇民族街某粉店内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宋某刚身上缴获一袋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净重49.44克)。经鉴定,从被告人宋某刚身上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宋某刚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49.4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被告人宋某刚属于累犯,其被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