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和老乡王某合租在一起,在他贩毒被抓后,警方在其租住的房屋内搜出毒品,而这些毒品是否计入其贩卖的毒品量,引起控辩双方的争议。
今年1月,马某接到聂某电话,对方要求购买毒品。1月4日,马某与聂某相约在水磨沟区西虹东路某欢唱城附近进行交易。双方到达约定地点后,聂某交给马某6500元,马某则给了聂某2包白色块状物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15.9克),交易完成后,两人被蹲守的民警当场抓获。
随后,民警在马某与王某合租的出租房内查获到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块状物3小包(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15克)。
马某被捕后称自己贩卖给聂某的毒品是从其老乡王某处拿的,房内的毒品自己并不知情。
但王某陈述房子的毒品不是自己的。侦查机关对房内搜出毒品的外包装进行了指纹提取,结果未提取到任何指纹。
9月11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马某称从出租房里搜出的毒品不是自己的,不应计入贩毒数量中。但公诉机关认为,在不能证明王某与毒品有关的情况下,马某作为贩毒人员被抓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
因为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合租房内毒品属于马某或王某,也无证据排除第三人将毒品放入合租房内的可能,因此法院不予认定出租房内毒品属于马某并计入其贩毒数量,最终判决被告人马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