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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区副检察长涉毒被抓 吸毒犯法吗?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前贵州遵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年由于涉嫌吸毒被捕疑似被冤。近年来,社会知名人士吸毒被捕的消息频繁出现在大众视线中,被各界人士广泛讨论。吸毒犯法吗?法律如何规定?

  贵州一区副检察长涉毒被抓

  48岁的郑某某曾是贵州遵义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今年2月27日晚发生的事情,使他被调离了这个职位。

  当晚,郑某某结束一场酒局后去酒店会见朋友,突然,有民警撞开房门,将包括郑某某在内的4人控制,民警同时在房间内发现了吸毒工具。经询问,除郑某某外,其他3人均承认曾吸毒。郑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警方还在吸毒工具上发现其DNA。郑某某从未承认自己吸毒并称,有人对其检测报告做了手脚,原因是,他在分管业务中秉公执法,触动了某些人的利益。并于今年6月,将遵义市某某区公安分局和遵义市公安局告上法庭。

  吸毒是犯罪吗

  吸食毒品且持有毒品量较少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吸食毒品者,可以进行强制戒毒。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因此,吸食毒品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被强制戒毒。强制戒毒属于行政责任,不是刑事责任,有别于劳改。

  但是如果吸毒者持有的数量过多,像冰毒或海洛因十克以上,就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

  总之,吸毒本身不是犯罪行为,而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但持有毒品数量较多的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应尽快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提供辩护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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