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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持枪贩毒该怎么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16

  民警在核对驾驶员王某(化名,男,41岁,江苏人)和车辆信息时,发现王某神色慌张,遂要求其打开车内储物箱配合检查,而王某拒不配合。民警立即提高警惕,并在车内扶手箱里发现一只疑似吸毒工具“冰壶”。

  一、基本情况

  8月19日凌晨3时50分许,无锡市公安局锡沪路治安查报站站长何小青带领民警在342省道锡沪路路段,拦下一辆准备出城的黑色外地牌照车辆例行治安检查。

  民警在核对驾驶员王某(化名,男,41岁,江苏人)和车辆信息时,发现王某神色慌张,遂要求其打开车内储物箱配合检查,而王某拒不配合。民警立即提高警惕,并在车内扶手箱里发现一只疑似吸毒工具“冰壶”。

  民警准备进一步检查,而王某却突然用左手抓住民警的手,并用右手拼命去掏扶手箱。何小青站长和其他民警立即上前阻止,并全力控制他的双手,经过一分钟的激烈搏斗,终将其牢牢摁在地上。

  “我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要死死摁住嫌疑人的手,不管他去掏什么,我们只要稍稍不注意,他的这种异常行为就可能对我们造成伤害。”何小青站长说。

  果不其然,男子从车内扶手箱中掏出了一把自制手枪,然而却被民警的快速反应牢牢控制住,无法动弹,最终枪被夺了下来。可是,谁也没想到,这把自制手枪内竟然有一发子弹,而且没有保险开关,也就是说,这是一把已经“上了膛”的枪!!!

  危险排除后,带铐,人车分离,车内检查……一套规范执法流程对治安查报站的民警们来说再熟悉不过了。

  “一定要仔细检查,这家伙刚才跟我们拼命,肯定还有其他问题,一些死角、夹层都不能疏忽!”何小青站长没有放下警惕,要求查报站民警继续对嫌疑车辆进行仔细检查。

  经检查,民警又在车内的扶手箱、电脑包夹层等处查获疑似毒品的晶状物、子弹3发等物品。目前,嫌疑人王某已被带至属地派出所审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二、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律分析

  (一)持枪问题

  在我国,枪支是受严格管制的,大部分人是没有持枪的资格的,想要合法持有枪支,一般来说,就得具有持枪证,否则就会涉及犯罪。

  在这个案件中,被警方搜查的这把枪是自制枪,如果这把枪经过鉴定人员的射击鉴定后,一旦这把自制枪符合枪支鉴定标准,那么本案中,这名持枪人员就有可能涉及非法持有枪支罪。

  因此,无论是自制的枪支,还是从别人那里购买的仿真枪只要符合如下的这些鉴定标准,就可以认定为枪支。

  1、凡是制式枪支、弹药,无论是否能够完成击发动作,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

  2、凡是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包括自制、改制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对能够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够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一律认定为枪支。

  3、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4、对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5、对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如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一律认定为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因此,枪支虽好,不要随便持有。

  (二)毒品问题

  在我国,毒品是受严管管制的,就是些药品,也受严格的管制。由于毒品的危害很大,害人害己还害社会,一直以来,我国对毒品犯罪是严管控制,特别是对毒品源头犯罪,如制造毒品和贩毒,这是其他毒品犯罪和吸食毒品的源头,除了宣传和教育之外,控制毒品的另外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

  该案中具有了这名男子持有毒品的事实,在客观上是不具有问题的,现在要解决的问题是这名男子的主观问题,如果这名男子主观上是自己吸食毒品,并且有证据证明这名男子确实是吸毒的,且持有的量也不大的话,那么可以认为这名男子涉嫌违法问题,治安处罚就可以,但这里也有个问题,如果持有的量比较大的话,就会涉及到非法持有毒品罪

  如果该男子具有进行毒品犯罪的目的,那么该案就有意思了,该男子就可能涉嫌毒品犯罪。最后,有一点特别重要,该案发生在G20期间,这名男子可谓是顶风作案,这也是案件的一个很重要的情节。

  三、律师提示

  任何涉毒的案件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想钻法律的漏洞的涉毒人员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法律会严格按照事实和证据制裁毒品案件,但是也不会不公正地处罚涉毒人员,因此,虽然要接受法律的裁判,但是也要保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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