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当民警向施某宣布逮捕决定时,为了去韩国留学,决定自己赚贩卖毒品赚取留学费用的施某低头痛哭,感到后悔不已。
白富美为赚留学费用竟贩毒
今年26岁的施某,是浙江义乌人,大学毕业后,她在一家银行就职,收入不赖。父母也都是生意人,家境殷实,是大家口中典型的“白富美”,也是很多年轻人羡慕的对象。由于对美容业非常感兴趣,施某一直想到韩国留学,但父母并不同意她去韩国,施某为此决定自己赚留学费用。2015年的10月,在朋友聚会上,施某第一次吸食了毒品,此后时不时跟朋友一起“尝尝”。2016年元月,自认为贩毒“来钱”很快,一心想要赚足去韩国留学费用的施某,竟将贩毒作为了“发财之路”,最后干脆辞了工作。今年8月还没出国的她就被黄石警方抓获了。当时,民警从她家里搜出了毒品大麻,还有新型毒品致幻蘑菇、果冻、巧克力等。
贩卖毒品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