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容易麻痹神经,使人处于一种昏沉的状态,今日一男子张某称吸毒后产生幻觉,将前妻李某杀死,被控故意杀人罪,上午在二中院受审,那吸毒之后产生的杀人行为也算作故意伤害罪吗?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吸毒后杀人如何定性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在法庭上,张某说他非常后悔,李某妹妹哭着说不想追究张某责任,因为张某和姐姐还有一个4岁的儿子,“不希望孩子失去母亲后再失去父亲”。
男子杀死前妻 受审称吸毒有幻觉
上午9点40分,张某被带进法庭。坐在旁听席上的张某母亲哭着倒在椅子上。法官提醒其克制。缓了两三分钟,张某母亲伸手示意没事了,法官宣布庭审开始。整个庭审过程中,张某母亲一直在哭。
检方指控,2015年5月13日,张某在大兴区黄村某楼内,因故与前妻李某发生矛盾,持刀扎刺李某至其死亡,案发当天,张某投案自首。
“属实。”对于指控张某认罪。
张某说,他和李某2011年结婚,2015年3月离婚,但办了离婚手续后俩人还住在一起,离婚后俩人来北京租房住。“案发前一天我俩去看电影,回家后我在洗手间吸了毒,案发当天早上吃完早点我俩吵架了,我感觉她想害我,我脑子里没有想到她是我的亲人,那些天因为吸毒总感觉有人想杀我。”
张某说,事发前两天他花500元从网上买了2克毒品,到案发当天,2克毒品他已经吸完,之前他吸毒曾经出现过幻觉,“结婚前我就吸毒,只是偶尔吸,生完孩子后,我媳妇知道我吸毒不让我吸,我俩因为这个事经常吵架。之前有过一次幻觉,当时我感觉窗帘后面有人藏着,要杀我,于是我就使劲去拽,结果将窗帘拽了下来。”
张某说不记得怎么行的凶,“当时的事什么都记不得了,等清醒过来才发现李某躺在地上,我感觉自己做坏事了,就打电话报了警。当时我只是看到她腿上有刀伤,脸上、手上是否有伤我记不清了,我没敢看她的脸。我报警的时候都认为自己是在做梦。”
鉴定显示有妄想情况 但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张某说他和李某经常吵架,“吵了打,打了后又好。事发前我曾在歌厅上班,事发时不上班了,因为我媳妇找我,我们决定回老家复婚,所以就辞职了。”
事发后在公安机关张某曾供述,他看到李某手机里有一个暧昧短信,很生气,所以俩人才吵架并导致他杀人。“这个说法是我自己编的,是为了让自己心里好受些,我妻子从来没有这个事。”张某说。
事后公安机关曾给张某做了精神鉴定。
鉴定结论显示,事发前张某有精神障碍,有妄想情况,但是事发时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死者妹妹求轻判 称孩子没了妈不能再没爸
死者李某的妹妹和父亲坐在原告席上,他们要求张某赔偿8万元。
李某妹妹向法官鞠了一躬后边哭边说:“我不想追究张某责任,他们还有一个孩子,很可怜。我姐姐已经死了,孩子不能没有父亲。我前后借了8万元来北京处理后事,希望他家人把8万元给我就行了。我不知道他怎么能这样做,其实我挺恨他,之前我从来没有叫过他一声姐夫。今天我叫你一声姐夫,我希望你对儿子好一些,好好教育他,让他做一个好人。”
李某妹妹说看在孩子的面子上,希望法官对张某从轻判决。
张某说愿意赔偿,但他没钱,他希望父母替他多给李某家一些钱,“我对不起媳妇的家人,对不起孩子,我很后悔,我认罪服法。”张某说。张某的辩护人表示,张某事发后非常悔恨,在看守所几次想自杀。
【法律解读】
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我国《刑法》的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是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实施其他犯罪时不满十六周岁的。二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是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四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了损害但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五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究刑事责任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处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刑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屏障,犯罪是具有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是对法益的一种侵害。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这种危害性足以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并未发现有任何精神病,这证明其是精神正常的人。张某在吸食毒品后有神志异常现象的出现,但这只是吸食毒品后的正常反应,仅仅是短暂的神志异常。张某吸食毒品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张某应当对自己吸食毒品后的神志异常有所预见,并且张某经常服食毒品药物使自己处于一种刺激的状态中,吸食毒品后的精神状态张某已经习以为常,服食毒品后出现幻想等是一种正常的药物反应,张某在知道这种危害性的前提下仍然服食毒品故意使自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中,并且实施了杀害他人的行为,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张某的行为同醉酒后实施犯罪具有极大的相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四款规定,醉酒的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为人对自己醉酒是明知的,并且对自己醉酒后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应当具有预见性。从刑法保护法益的本质上看,刑法对行为人这种因醉酒、吸食毒品后药性发作等原因而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加以规制,对行为人的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故张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近年来,毒品犯罪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吸食毒品的人数在不断增加,由毒品而引发的犯罪日趋严重,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危害。吸食毒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一方面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毒品危害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制意识,坚决远离毒品。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由吸食毒品而引发的犯罪要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毒品犯罪高发的现象。但并不是任何因吸食毒品而引发的犯罪我们都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在被强制注射毒品后药性发作而引发的犯罪、行为人在误食毒品后引发的精神失常造成的严重的社会后果我们都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虽然只是一个由吸食毒品而引发犯罪的个案,但是它为我们解决行为人吸食毒品后精神异常及其他由人为可控的行为而引发的犯罪应当如何解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加强对毒品犯罪相关问题的思考和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意义,能够更好的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