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正文

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怎么判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6

  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都知道吸毒的危害是很大的,不仅对自身身体造成巨大损害,并且对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更有甚至,在吸毒产生幻觉时,出现过激行为,致人死亡。那么,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怎么判?下面,就用一则案例来告诉你吧!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13日,现代快报刊发《3岁女孩被害,嫌疑人竟是亲生母亲》一文,报道了同年8月11日发生在海门大兴村的一起命案,一名3岁女童吊死在一处低矮的鸡舍旁。令人扼腕的是,凶手竟为孩子的亲生母亲。经警方侦查,其母张某杀女系吸食毒品后产生幻觉所致。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08年左右,30岁的张某与徐某相识,后结为夫妻。2012年4月,生下了女儿晶晶。2013年7月,丈夫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锒铛入狱。然而,张某也沾染上了毒品,并因长期吸食,多次出现幻觉。

  2014年8月11日15时许,张某与母亲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争执。在母亲离开后不久,张某骑着电动自行车载着3岁的女儿外出。趁着周围无人,张某利用绳子将女儿吊在一村民家鸡舍外东北角的横梁上,致使女儿当场死亡。随后,张某骑车独自一人回到了暂住地。经司法鉴定,张某罹患甲基安非他明所致的精神障碍,系其故意放纵自己吸食毒品所致,导致她一直认为女儿对自己不利。

  法庭上,张某称自己很爱女儿,她也不知道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事发具体经过已经不记得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归案后,张某经查怀有身孕,虽其后自然流产,可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张某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张某未对自身吸毒行为加以自制,因而她应当对主观上故意放纵自身吸毒行为所导致的一系列后果承担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吸毒产生幻觉杀人怎么判

  如果是同时有精神疾病,并且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丧失判断能力的,可以免去刑事处罚,但仍然具有民事赔偿义务。

  如果是单纯的吸毒产生幻觉并杀人后,也分两种情况:

  1、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吸毒后产生幻觉,作案时丧失判断能力的,(并导致受害方死亡,或当场导致重伤,后来伤重不治身亡的),是过失杀人罪。

  2、只有犯罪嫌疑人吸食毒品并产生幻觉的证据,却没有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丧失判断能力的,(并导致受害方死亡,或当场导致重伤,后来伤重不治身亡的),是故意杀人罪。

  一、过失杀人罪量刑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故意杀人罪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如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

  2、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