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187-98988

185-98089-185

您现在的位置是:毒辩律师网>毒品犯罪辩护>正文

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应具备条件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29

  吸毒成瘾认定工作人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才可以进行,这些人员需要有很高的资格才可参与,现了对吸毒者的责任,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有哪些?下面为您介绍有关这方面的相关内容。

  一、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一)公安机关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人民警察,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二级警员以上警衔及两年以上相关执法工作经历;

  2、经省级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吸毒成瘾认定工作。

  (三)戒毒医疗机构认定吸毒成瘾,应当由两名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进行。

  (四)承担吸毒成瘾认定工作的医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2、从事戒毒医疗工作不少于三年;

  3、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戒毒医疗机构的责任

  (一)戒毒医疗机构对吸毒人员采集病史和体格检查时,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派有关人员在场协助。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对吸毒人员进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现场采集的检测样本。戒毒医疗机构认为需要重新采集其他人体生物检测样本的,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二)戒毒医疗机构使用的检测试剂,应当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产品,并避免与常见药物发生交叉反应。

  (三)戒毒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诊疗规范、常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吸毒人员的病史、精神症状检查、体格检查和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果等,对吸毒人员进行吸毒成瘾认定。

  (四)戒毒医疗机构应当自接受委托认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由认定人员签名并加盖戒毒医疗机构公章。认定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认定的公安机关,一份留存备查。

  (五)委托戒毒医疗机构进行吸毒成瘾认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