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可能被指控贩卖1.2吨精神药品,但定罪量刑并不是以1.2吨来计算,而是按照药品中的毒品成分的含量来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一、基本案情
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通过朋友圈获得了可待因口服液及其配方。为了获取不法利润,同时满足自己需求,刘某辞去工作回到太和老家,开始自己制造、销售可待因口服液和其他管制类精神药品。
他自己也知道销售管制类精神药品是违法行为,为了掩人耳目,他还在淘宝网上开了家网店,对外宣称是卖衣服的,但实际上是从事此类药品的销售。
通过朋友圈得到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配方,开始在老家生产,并在网上销售。去年底,刘某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租房,准备购买设备扩大生产和销售规模,被当地警方发现。昨天,从长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获悉,包括刘某在内的三名嫌疑人已被批捕。
“这些口服液和片剂都是成品,我们现场将嫌疑人刘某控制。”据办案民警介绍,刘某今年41岁,老家在太和县。
刘某交代,去年上半年,他在新疆一家企业从事制药工作,不慎沾染上冰毒并上瘾。后来,他觉得冰毒不好买,而且价格贵,便寻找管制类精神药品作为替代品。
二、查获经过
长丰警方掌握相关证据后,在6 月底对出租房展开突查,现场查获可待因口服液、芬太尼片剂共计1.2吨。
“我们发现,查获的1.2吨可待因口服液、芬太尼片剂都是成品。”民警讯问刘某得知,可待因口服液是其在老家生产后运过来的。可是,当警方找到刘某老家时,生产窝点已经人去楼空。
民警进一步深挖得知,刘某是从“上线”卢某那里获得的可待因口服液配方。8 月初,民警赶赴河北唐山,将卢某抓获归案。
“卢某的英文非常好,对国外的制药配方很有研究。”民警介绍,卢某后来觉得机场的工作太辛苦,便回到国内以“麻醉师”自居,并通过不法渠道获得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的原材料和配方。
三、专业毒品辩护律师汤建彬评析
(一)什么是精神药品
在本案中,查获的1.2吨可待因口服液、芬太尼片剂都属于精神药品,属于国家管制的药品,也就是通过正当、合法的手续适用该药品是没有问题的,如手术和术后止痛等,但是通过非法方式使用或生产精神药品就是违法的,因为滥用精神药品对人体的伤害是很大的,国家必须要控制。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我国生产和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美沙酮、吗啡、阿片、 哌替啶(度冷丁)、 罂粟壳、可待因(甲基吗啡)、复方樟脑酊、 乙基吗啡、福尔可定等。 注意:氯胺酮不是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麻醉药品;麻黄碱属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
因此,结合上文说的查货的1.2吨可待因口服液、芬太尼片剂精神药品,是受国家管制的。
(二)关于对本案的定性
上述嫌疑人涉嫌贩卖可待因口服液、芬太尼片剂,而可待因口服液、芬太尼片剂是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如果他们没有合法的售卖手续,他们就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他们就是在贩卖毒品。
(三)关于贩卖精神药品的定量
本案中有特殊之处,就是关于毒品的纯度问题,因为一般毒品案件的纯度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最多在量刑方面有影响,根据《刑法》357条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特殊之处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三)明确规定了,国家定点企业按照标准规定生产的精麻药品用于毒品犯罪的,根据药品中的毒品成分的含量认定涉案毒品数量。
这条规定在实务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些毒品同时也是药品,既然是药品当然会有不同的规格和含量(剂型),如果不加区分,都按照实际查获的数量认定毒品数量,显然会后影响到量刑的公平。
但换个角度看,这条规定实质上是要求将这些药品含有的毒品按照100%纯度来计算毒品数量。结合我国现行毒品犯罪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是一个特例,因为除此外的毒品,都是按照查获时的形态及重量来认定案件毒品数量的,毒品数量的认定与毒品纯度的没有关系,也就是说1千克10%纯度的海洛因与1千克99%纯度的海洛因,在认定毒品数量是没有差别的。
也就是说,虽然可能被指控贩卖1.2吨精神药品,但定罪量刑并不是以1.2吨来计算,而是按照药品中的毒品成分的含量来认定涉案毒品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