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地方”法院不要总把“我们这地方小”挂在嘴上
最近,笔者到内地某县法院出庭参加一个涉恶案件的辩护。开这个庭,发现这家法院的法官和助理对待我们这些远道而来的辩护律师都很好。但是,法官和助理都习惯性地把“我们这地方小”挂在嘴上。起初,笔者还担心,人家这么说是不是为了后面不依法办案作铺垫?后来交流更多了,发现极有可能不是故意的,而是对相关法律的掌握存在一定的欠缺。
第一件事:开庭前十日,人民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被告人及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笔者问法官,“为何开庭前不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辩护人?”法官说,“我们从来都没这么做过。”还反问我,这是什么文书?可以想象,我的当事人也不会得到通知了。
第二件事:到了开庭当天,到了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审判长询问了被告人的意见,没有询问辩护律师的意见。笔者询问审判长:我们从来都是这样。
第三件事:那天,公诉机关有四个人出庭,除了《起诉书》上有名字的陈姓公诉人以及公诉机关的书记员之外,还有另外二人到庭,其中一位公诉机关女性工作人员庭审时多次以威胁口吻训斥其他被告人,笔者着急,又不能替他们出手相助。中午休庭期间笔者与审判长沟通,认为该发言的公诉机关女工作人员无权出庭,应当退出法庭,并且其发言无效。审判长感到为难,不好将其赶出法庭,只好让其闭嘴。笔者见好就收。
在内地“小地方”法院开庭,总是会有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辩护律师只能见机行事。审判人员应该也有自己的苦衷。
笔者认为:辩护律师为当事人辩护,目的也是为了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无益的对抗于事无补。
笔者只是希望,不管内地还是沿海,大城市还是小地方,都一样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审判案件,都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程序规定履行相关的义务,而不是开口闭口“我们这地方小。”地方小一样要遵纪守法,让老百姓也一样享受法治阳光的普照。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16日
写于深圳